租客擾民房東有責任制止 否則保證金或被沒收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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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無理滋擾鄰居,引起糾紛,房東有責任制止租客的行為,否則鄰里糾紛審裁庭可沒收房東交出的最高1萬元保證金。
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星期二(11月12日)在國會三讀通過。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為法案進行二讀辯論時説,有些房東即使明知道租客的行為滋擾其他居民,仍不願意出手制止,這種態度不可取。
房東有責任監督租客行為
他強調,房東是整個鄰里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一員,有責任監督租客的行為。
根據修訂後的鄰里糾紛解決法令(Community Disputes Resolution Act),居民若受到其他住屋單位的租客無理滋擾,可通知單位的屋主,屋主須制止租客的行為。
要是滋擾行為沒停止,而受影響的居民成功入稟鄰里糾紛審裁庭,審裁庭可向租客發出庭令,要他停止滋擾行為。審裁庭可同時下令房東交出最高1萬元的保證金,強制房東採取行動確保租客遵守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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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租客不遵守庭令,審裁庭可沒收房東的部分或全額保證金。
議員葉漢榮(楊厝港區)參與辯論時,對保證金機制可能造成房東的負擔,尤其是靠出租房子賺取生活費的老人家,表示擔憂。他還指出,一些房東可能身在海外或反應較慢,懲罰對他們而言或不公平。
唐振輝答覆時強調,保證金是現有制度,修訂後的法令不過是讓審裁庭提早下令房東交出保證金,而非等到租客不遵守庭令才要房東履行責任。在事情發展到需要審裁庭處理之前,房東會已獲通知,知道租客的行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
工人黨議員陳立峯(後港區)則建議,組屋屋主在申請出租組屋時,建屋發展局或可讓他們知道有責任監督租客行為,進而讓租客明白自己應有的行為。如果滋擾情況嚴重,在最壞的情況下,建屋局可撤銷屋主的出租許可。
唐振輝説,現階段沒打算在屋主身上多加一項出租房子所須符合的資格。不過,當局將會出台指導方針,協助房東瞭解他們須承擔的責任。
多名議員針對建屋局有權收回組屋,以對付無理滋擾他人的居民提出疑問。國家發展部兼外交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答覆時強調,建屋局收回組屋是非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針對的是那些持續過分滋擾鄰居的極端個案。
沈穎回答工人黨議員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的提問時也表示,當局沒打算對涉及精神病患者和特需者的個案,採取收回組屋的做法。
多名議員籲擴大法令覆蓋滋擾行為
一共有20名議員參與法案辯論,當中多人呼籲政府擴大鄰里糾紛解決法令針對的滋擾行為,把涉及二手煙及在屋外擺放物品阻撓去路等糾紛納入其中。
唐振輝解釋説,社區糾紛管理框架的設計旨在應對多數適合通過調解來處理的糾紛。他也指出,框架聚焦的噪音問題,是政府部門收到的糾紛投訴中最多的。
過去三年,公共機構收到了超過9萬條關於鄰里噪音的反饋,相等於平均每個月大約有2500起投訴,或每天超過80起。
在談到二手煙問題時,唐振輝雖認同這的確是社區糾紛的導因之一,但指出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和國家環境局已有專門機制來處理這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