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 部分條文明起生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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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的部分條文將在星期四(11月14日)起生效,包括加強執法機構追查和提控洗錢罪名的能力,以及闡明法庭如何處置潛逃嫌犯的扣押資產等。
內政部星期三(13日)發文告説,國會在8月6日通過的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將在星期四起陸續生效。
首先,新法令將提升執法機構追查和提控洗錢罪名的能力。根據現行法律,控方提控洗錢罪名時,須證明流入我國的贓款,是某起罪案的犯罪所得。若案件發生在國外,當局還須證實這筆錢的出處,以及錢流入我國的完整途徑。
新法令生效後,修訂的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允許控方略過這一系列調查程序。只要控方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經手的是贓款,就可説服法庭治被告的罪。
其次,執法機構目前無法調查在境外發生的環境罪名所衍生的洗錢案,如非法採礦、廢料販運和非法伐木等。這是因為這些犯罪活動,在我國並不構成嚴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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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法令,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將增設第三附件,把境外嚴重環境罪案列為洗錢上游罪名,賦予執法機構權力,在懷疑流入我國的贓款源自這類罪案時,可着手調查。
可疑信息共享方面,新法令修改了所得税法令、消費税法令、進出口管制法令,以及自由貿易區法令,以加強監管機構辨識洗錢、恐怖主義融資,以及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的能力。
法令的另一重點,是闡明當局如何處置潛逃嫌犯被扣押的資產。根據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法庭若在調查潛逃犯,不得處置扣押的資產;潛逃犯須親自向執法人員報到助查,才能對被扣押資產提出意見;法庭有權考慮資產是否來自合法來源,再將資產歸還給第三方。
法令也修改了賭場管制法令,規定業者進行客户盡職調查時,須額外監測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過往,單筆現金交易1萬元或以上,以及存款5000元或以上,業者須進行客户盡職調查,目前這個門檻皆下調至4000元或以上。
其他條文將在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