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用產假明年起實行 政府加強僱傭保障支持家長請假育嬰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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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父母共用產假的調整,政府相應加強僱傭保障,讓家長能放心申請假育嬰,尤其鼓勵父親共同承擔育兒責任。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三(11月13日)在國會為兒童培育共同儲蓄(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説,目前僱主若在女職員放產假期間開除她是違法的。法案修訂後,從明年4月1日起請有薪陪產假的父親,以及請領養假的家長也獲同樣保障。
國會三讀通過兒童培育共同儲蓄(修正)法案,以便在明後年分兩階段為在職父母提供10周共用產假。明年4月1日起迎接公民新生兒的父母,可享有六週的共用產假;2026年4月1日起出生的嬰孩,父母的共用產假增至10周。
此外,給在職父親的有薪陪產假從明年4月1日起,強制從兩週增至四周。
孫雪玲説,實行父母共用產假時,當局得兼顧家長和僱主的需求。雖然使用父母共用產假的家長,與使用產假、陪產假和領養假的家長所獲法律保障程度有些不同,但他們在放父母共用產假期間,若覺得自己被無理開除,仍可以依據僱傭法令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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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找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或僱傭糾紛索償庭處理;擬議中的職場公平法案也將加強對僱員的保護。
孫雪玲説,希望這些保障措施能讓包括父親在內的家長更放心地請假育嬰。但她強調,法令以外,僱主也應從工作文化方面支持僱員,例如實行公平的評估制度,而不是使放育兒假的僱員處在劣勢。 “主管和同事也可打造一個更親家庭的文化,體諒須請假照顧孩子的同事。同樣地,這些家長日後在同事須請假處理個人事務時,也應給予協助。”
父母共用產假應在孩子出生後12個月內使用。由於僱主須有充足時間做人手安排,僱員在拿長假前須提前至少四周通知僱主。
孫雪玲回答工人黨盛港集選區議員蔡慶威詢問,可否延長共用產假使用期限時説,當局曾考慮兩年的期限,但僱主反映較長的期限將為人手情況增添不確定因素,使人手安排更困難。
多議員籲政府為中小企提供更多支援
淡濱尼集選區議員朱倍慶、白沙—榜鵝集選區議員楊涴淩、前進黨非選區議員潘羣勤、官委議員李堅輝等人也呼籲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支援。孫雪玲回應時説,政府與勞資政夥伴密切協作,儘可能降低父母共用產假調整對僱主的影響,包括承擔僱員放假的薪資成本。
她説:“僱主可利用省下的工資來減輕員工休假對運營的影響。這包括聘請和培訓臨時工、提供額外報酬來肯定那些額外承擔同事工作的員工等。”
10周的父母共用產假由政府承擔薪資成本,每週頂限為2500元,即每月最多1萬元。法案也闡明當家長有超過一名僱主,或家長既是自僱者,同時也受僱的情況,政府為每名僱員資助的薪資為每週不超過2500元,無論他在這期間為多少名僱主工作;自僱者同樣能申請薪資補貼。
官委議員徐錦莉提議,“自僱人士合約勞資政標準”可明確列明當自僱者因懷孕或生產無法工作,服務買家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而不是終止合約。
孫雪玲對此鼓勵自僱者,與服務買家共同協商對雙方有利的合約。規定買家必須考慮其他替代選項是太硬性的做法,買家可能也得應付業務上緊迫的需求。
不過,勞資政公平僱傭原則也會適時更新,更清楚地闡明服務買家不能以工作不相關的條件歧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