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 部分條文星期四生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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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部分條文星期四(11月14日)起生效,包括加強執法機構追查和提控洗錢罪行的能力,以及闡明法庭如何處置潛逃嫌犯的扣押資產等。
內政部星期三(13日)發文告説,國會在8月6日通過的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令星期四起陸續生效。這項新法令旨在提升我國執法機構追查和提控洗錢罪行的能力,完善當局處置被扣押或被限制資產的程序,以及讓賭場業者遵守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標準下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框架。
首先,新法令生效後,修訂的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允許控方略過洗錢案複雜的調查程序。只要控方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經手的是贓款,就可説服法庭治被告的罪。
根據現行法律,控方提控洗錢罪行時,須證明流入我國的贓款,是某起罪案的犯罪所得。若案件發生在國外,當局還須證實這筆錢的出處,以及錢流入我國的完整途徑。能否取得所需的證據,取決於外國受害人、機構和當局願不願意配合,使我國執法機構經常面對挑戰。
內政部説,這有助於提控洗錢嫌犯,例如那些通過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户頭和中介多次洗錢,再流入我國的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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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洗錢措施恰到好處 不至於嚇跑合法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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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法 查辦錢騾不必證明贓款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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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嚴重環境犯罪 列為洗錢上游罪名
其次,執法機構目前無法調查境外環境罪所衍生的洗錢案,如非法採礦、廢料販運和非法伐木等。這是因為這類犯罪活動,在我國並不構成嚴重罪名。
根據新法令,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增設第三附件,把境外嚴重環境犯罪列為洗錢上游罪名,賦予執法機構權力,若懷疑流入我國的贓款源自這類境外罪案時,可着手調查。
可疑信息共享方面,新法令修改了所得税法令、消費税法令、進出口管制法令,以及自由貿易區法令,以加強監管機構辨識洗錢、恐怖主義融資,以及擴散融資的能力。
修法後,國內税務局和關税局,可與商業事務局屬下的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共用税務和貿易數據。協助監管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活動的機構,包括房地產代理理事會及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等,也可獲取受監管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
有了這些數據,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能更全面地進行風險分析,為執法和監管機構提供更充足的情報。監管單位也可藉此把握風險和趨勢,及早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
為了更好地處置潛逃嫌犯的洗錢資產,法令修訂刑事訴訟法,法庭若確認潛逃嫌犯正受調查,與他相關的資產將繼續扣押、不能處置;潛逃嫌犯須親自向執法人員報到協助調查,才能申請取回被扣押的資產;法庭有權考慮資產來源是否合法,再將資產歸還給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沒有犯罪,第三方也不得以資產是禮物為由索討資產。
法令也修改了賭場管制法令,規定業者進行客户盡職調查時,除了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還須監測擴散融資的風險,賭博管制局也有權要求業者這麼做;過往,單筆現金交易1萬元或以上,或存款5000元或以上,業者須進行客户盡職調查,目前這個門檻都減至4000元或以上。
其他條文將在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