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煤礦事故致三死五傷 調查指公司明知有徵兆卻不排除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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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雲南鎮雄縣發生一起煤礦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傷。調查報告指出,涉事煤礦公司明知有煤與瓦斯突出徵兆卻不排除、不撤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中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星期三(11月13日)發佈《鎮雄縣平頂山煤業有限公司“6·7”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雲南鎮雄縣平頂山煤業有限公司平頂山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三人遇難、五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81萬元(人民幣,下同,126萬新元)。事故發生後,煤礦未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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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煤礦違章指揮,在煤層未消除突出危險的情況下冒險作業,相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地方黨委政府督促不力,致使重大安全風險管控不力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稱,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礦1153運輸巷掘進工作面突出點位於向斜軸部的斷層尖滅區,地應力大、瓦斯壓力大、煤質變軟,具備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礦未消除突出點附近的煤層突出危險,掘進機清煤作業誘導突出,導致事故發生。分析稱事故區域具有突出危險性、事故前有明顯突出預兆、煤礦未消除突出點附近的煤層突出危險、綜掘機清煤作業誘發突出。
調查報告指出,平頂山煤礦應急準備不充分,應急響應不及時,先期處置不規範,未啓動應急預案,未第一時間召請專職救護隊參與救援。煤礦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報告事故信息,未第一時間將遇難人員運送出井。
調查報告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七人,14人給予行政處罰,對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22名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已經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其中,建議對四名駐礦監管人員予以解聘;給予中屯鎮鎮長、分管副鎮長、安監站原站長、應急辦副主任批評教育或向上級作檢查;給予中屯鎮黨委書記,鎮雄縣能源局局長、分管副局長、執法隊長,潑機片區能源管理所所長、副所長及相關工作人員黨紀政務處分等。
調查報告還披露,鎮雄縣平頂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瓦斯治理、安全培訓、技術管理、現場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存在監測監控數據、瓦斯抽採數據作假,明知有煤與瓦斯突出徵兆不排除、不撤人,事故發生後遲報事故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
調查報告建議給予公司罰款480萬元的行政處罰,由頒證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議由鎮雄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平頂山煤礦停產整頓並進行智能化改造,鎮雄縣能源局對平頂山煤礦瓦斯防治能力進行全方位評估,符合前述條件後方可恢復生產;建議將鎮雄縣平頂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