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2年間 申請獲政府資助育兒假自僱人士低於兩成 | 聯合早報
zaobao
雖然自僱人士和自由業者可申請由政府承擔薪資的產假、陪產假和育兒假,但提出申請的人數並不高。
2019年與2022年間,估計每年平均有1500名自僱女性和4100名自僱男性符合資格,可申請由政府承擔薪資的產假和陪產假。不過,提出申請的分別只有1000人和1200人,相等於66.7%和29.3%。
此外,符合資格申請由政府承擔薪資的育兒假和延長育兒假(Extended Child Care Leave)的自僱父母,估計同期每年平均有3萬1100人和2萬5300人。但提出申請的分別只有5400人和1400人,相等於17.4%和5.5%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兼衞生部第二部長馬善高星期三(11月13日)通過書面方式答覆官委議員徐錦莉的提問時,透露上述信息。這些資料來自於家庭與勞動力調查,數據也包括自由業者,2023年的相關數據尚未出爐。
有自由業者面對 懷孕或生產被終止合同
馬善高並未在答覆中説明上述申請率低的原因,但徐錦莉星期三在國會參加兒童培育共同儲蓄(修正)法案二讀辯論時舉例,一些自由業教練在通知客户懷孕後合同就被終止,其中不乏教育機構。
延伸閲讀
[新版父母共用產假計劃 明年4月實施不會提前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9_11_706483)
[父母共用產假明年起實行 政府加強僱傭保障支持家長請假育嬰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14_720101)
徐錦莉也是全國職工總會自由業者和自僱人士處長。她參加辯論時也指出,我國的居民勞動隊伍中有一成是自由業者。她詢問能否在“與自僱人士簽約勞資政標準”(Tripartite Standard for Contracting with Self-Employed Persons)中註明,如果自由業者因為懷孕或生產不能提供服務,服務購買方應考慮替代方案,而不是終止合同。
對此,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回應時説,“與自僱人士簽約勞資政標準”規定,自僱人士和服務購買方籤合約時,應以書面形式註明雙方的義務以及合同變更方式等內容。她認為,自僱人士和服務購買方應商議對雙方都有利的合同條款,其中包括如何應對因懷孕或生產導致自僱人士不能提供服務。
她也説,如果硬性規定服務購買方,在自僱人士因懷孕或生產不能提供服務時考慮替代方案,這可能會對有合理緊急服務需求的購買方造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