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強姦女歌手 28歲男子判罪成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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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酒後兩度在多層停車場樓梯間房間內,企圖強姦掛花場泰國籍女歌手,還企圖逼對方為他口交,在審訊後被判罪成。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8月7日凌晨4時45分至5時11分,地點在金殿路第125A座多層停車場。
被告是28歲的楊卓平(譯音),他面對兩項企圖強姦、一項企圖強迫口交以及四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受害者是一名泰國籍女郎,案發時31歲,在本地一間掛花場當表演歌手。
被告承認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但針對企圖強姦和強迫口交的三項控狀不認罪。他在審訊後被判罪成,案件星期一(11月18日)早上進行陳詞。
根據裁決書,受害者供證時説,她在案發前一天晚上9時上班,被告是客人之一。被告當晚買了花環為受害者掛花,隔天凌晨3時送受害者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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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因希望被告日後能繼續捧場,同意讓被告送她回家,還選擇繞遠路回家,與被告聊天建立關係。
豈料兩人經過事發地點時,被告抱着受害者還強吻她,甚至將她拉到樓梯間的小房間裏,兩度企圖強姦她。
不僅如此,被告還企圖逼受害者為他口交。
受害者指被告在過程中突然顯得害怕,並離開房間。她事後打電話向男友求救,當天下午報警。
被告抓着受害者的手,拉她進樓梯間,以及擁抱受害者並強吻她的畫面,被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拍了下來。
為受害者驗傷的醫生,在供證時也説受害者私處部位有紅斑和擦傷,不可能是自己弄傷的。
法官認為受害者是可信的證人,加上閉路電視畫面以及驗傷報告都能證明受害者的説辭,最後判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在控辯雙方對刑罰進行陳詞後,指出需要時間斟酌,案展下個月6日下判。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4年11月18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