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企圖強姦酒廊女歌手 28歲男子罪成待判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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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男子被指在停車場企圖強姦酒廊女歌手,還要求對方為自己口交;男子否認強姦指控,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展12月6日下判。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7日凌晨4時45分許,地點是金殿路第125A座多層停車場。受害人案發時31歲,在一家酒廊當歌手。
被告楊卓平(譯音)面對兩項強姦和一項性侵罪,指他在事發當天,兩次企圖強姦受害人,及嘗試逼對方為他口交。被告不認罪,案件早前經由審訊後被判罪成。
被告也面對四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名,他承認其中兩項,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納入考量。
根據法庭文件,受害人在供證時稱,被告在8月6日來到酒廊,並在隔天凌晨3時10分許,提議載送下班的受害人回家。受害人想與被告建立客户關係,於是接受了被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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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家途中,被告開始強吻受害人,來到事發地點時更嘗試將受害人拉到樓梯間。受害人嘗試反抗,但在推搡的過程中跌倒,被告於是趁機把受害人拉進樓梯間的小房間,兩次企圖強姦她。
儘管受害人哀求被告住手,可是被告無動於衷,甚至還企圖逼受害者為他口交。
受害人指出,被告後來突然感到害怕,離開了房間。她隨即撥電向男友求助,並在事發當天下午報警。
被告稱不記得案發經過
根據法庭文件,被告將受害人拉入進小房間的過程被警方電眼拍下。受害人事後求醫,看診醫生供證時則表示,受害人私處的傷勢與被性侵造成的傷勢吻合。
根據辯方立場,被告承認要與受害者發生關係,但案發時撞到頭暈倒,不記得發生什麼事。然而,被告的醫療報告並未提及他頭部的傷勢。
法官指出,被告後來接受盤問時,也無法敍述他如何撞到頭。被告聲稱自己當天喝得爛醉,但電眼畫面顯示他腳步穩健,走路正常。
綜合控辯雙方的證據,法官認為受害人是可信的證人,最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庭上揭露,除了上述罪行,被告還在保釋期間犯下與交通相關的罪行。
根據控狀,被告在2022年9月酒駕,也曾在同年10月危險駕駛貨車,與一輛巴士相撞。
控辯雙方在星期一(11月18日)對刑罰進行陳詞後,法官表示須要時間斟酌刑罰,因此把案件展延至12月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