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歲“燃油大王”林恩強判監17年半 400萬元保釋等上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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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騙與教唆他人偽造文件,“燃油大王”林恩強早前被裁定罪成後,法官星期一(11月18日)判他入獄17年半。他提出上訴,目前以400萬元保釋在外。
杜漢立法官下判時指出,被告面對的欺詐罪行涉及鉅額款項,罪行也可能削弱公眾對石油貿易業的信心。此外,被告預謀幹案,且還是案件主謀,考慮到他不是為了個人貪慾犯案等因素,法官最後判他坐牢17年半。
現年82歲的林恩強,是於1963年創立全球最大燃油交易公司之一的興隆貿易,還一度持有公司75%股份。林恩強面對的欺騙、教唆偽造文件,以及教唆偽造有值證券等130項罪狀,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欺騙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發放逾27億美元(逾35億新元)資金。
控方以三項涉及滙豐銀行、牽扯約1.11億美元(約1.5億新元)的罪狀提控被告,其餘127項罪狀暫時擱下。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後,被告不滿法官裁決,已通過代表律師文達星提出上訴,目前以400萬元保釋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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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審訊揭露,興隆售賣燃油時,如果須等一段時間才會收到客户付款,就可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興隆必須提呈文件證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請獲得批准,銀行就會“提前”發放那筆資金給興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向客户收錢,同時向興隆徵收一筆費用。
根據控方的立場,被告教唆職員偽造文件,製造興隆與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聯合石化新加坡進行交易的假象,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欺騙銀行發放資金給興隆。實際上,興隆與這兩家公司並無交易。
林恩強同意支付近36億美元賠償
控方早前在發表判刑陳詞時指出,被告是案件主謀,預謀幹案,指使職員提交假文件,甚至在審訊時將罪責推給職員,因此促法官判處20年監禁。
不過,律師反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向銀行坦誠罪行時怪罪任何人,事實上他有道歉,也願意承擔後果。律師也以被告的健康問題和歲數為由,懇求法官不要給予等同於終身監禁的監刑,要求判處他的當事人七年監禁。
據報道,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林恩強和他的兩名子女同意支付近36億美元(約46億新元)給興隆集團的清盤人和最大債權人滙豐控股。
林恩強在聲明中説,他已向所有索賠人提出,將同意在不承認責任的情況下做出賠償。這意味他不承認進行欺騙性質的交易和違反董事職責。
由於被全球資產禁制令凍結的資產,並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人,林恩強和兩名子女將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