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危害擬寫入法令 受害人可起訴加害者索賠 | 聯合早報
zaobao
我國有意把網絡侵權行為列入法令,讓遭受特定網絡危害的人,能以此為依據起訴加害者,或未盡責處理情況的頁面管理者及平台供應商,向他們索賠。
侵權行為(tort)指的是因個人的不法行為或疏忽,導致他人蒙受傷害或財務損失,進而引發民事訴訟。
律政部和數碼發展及新聞部打算明年向國會提呈新法案,通過立法來打造一個更安全的網絡空間,其中一項建議是把部分網絡危害列入新法。
根據兩個部門發出的公共諮詢文件,清楚列出特定網絡危害造成的侵權行為,是為了讓受害者在提出索賠訴訟時,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有法令只涵蓋一小部分的網絡危害,如防止騷擾法令針對的是騷擾和虛假言辭,是否適用於其他網絡危害上,還未經法庭確認。
延伸閲讀
[政府擬立法保護網絡受害者 監管機構可公開加害者身份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23_722118)
[網安局推出網絡安全指南 培養網安人才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20_721428)
有關部門把網絡危害分為10個類別,其中七類會歸納為“法定侵權行為”,包括騷擾、散播私密照、散播虐待兒童內容、冒充他人身份、濫用虛假內容、發表危害他人的煽動言辭,以及最嚴重等級的仇恨言論。
餘下三類,即濫用個人信息、傳播虛假言辭和誹謗言辭,因為已列入現行法令,所以未包括在內。例如,面對有人傳播關於自己的虛假或誹謗言論,受害者可以提出誹謗訴訟。
頁面或社羣管理者等 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除了加害者外,頁面或社羣管理者,以及臉書、TikTok和X等平台供應商,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管理者有義務確保所經營的頁面或社羣,不會助長網絡危害;管理者和平台供應商須在獲知發生網絡危害後,採取合理的行動。
推廣社會和諧的非盈利機構耕耘新加坡(Cultivate SG)執事董事李臻穎律師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説,現有法律無法就所有的網絡危害提供全面的補救措施。如有人未經女子同意,把她的私密照上載到會員專屬論壇,這既不完全屬於誹謗,也不屬於騷擾等法令的保護範圍。
他認為,有了“法定侵權行為”為依據,上了法庭後,訴辯雙方就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表達各自的立場,讓法官客觀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