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原董事長劉連舸一審被判死緩 | 聯合早報
zaobao
中國銀行原董事長劉連舸因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星期二(11月26日)被法院判處死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據中國央視新聞報道,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星期二一審公開宣判,劉連舸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罰款15萬元(人民幣,下同,2.79萬新元)
法院決定劉連舸對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共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1.21億餘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共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1.907億餘元。
延伸閲讀
中國銀行原董事長劉連舸被控非法收受1.21億餘元人民幣 中國銀行原董事長劉連舸涉受賄和非法放貸被起訴 濟南中級法院認為,劉連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民眾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劉連舸違法發放貸款數額也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鑑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以及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劉連舸生於1961年5月,吉林人,曾長期在金融系統供職,2023年3月被官方通報落馬,同年10月被開除中共黨籍。
經查,劉連舸被指“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大肆違規插手信貸項目,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並被指“私自攜帶違禁書刊入境”“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接受滑雪和旅遊安排”“違規干預資金借貸,私自留存涉密資料”等。
劉連舸是2022年中共二十大後、首個落馬的中管金融企業原“一把手”。有評論認為,中國官方近年明顯加速對落馬的金融領域領導幹部的查處,釋出加大國企、金融領域反腐敗力度的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