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戀11歲女生11年 男教師監14年兩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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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已婚小學男教師被指與11歲女學生畸戀長達11年,甚至在對方未成年時就發生關係,經審訊被判罪成,坐牢14年兩個月。
被告是現年51歲的小學男教師,受害者目前29歲。
被告面對八項包括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牴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的控狀,他不認罪,選擇抗辯。
為保護受害者,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受害者身份等資料。
判詞顯示,受害者稱在2006年9月就與被告開始交往,兩人隔年有親密行為,從愛撫、自慰、一路升級至指侵,被告甚至在她未滿16歲就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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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畸戀多年,直到2017年6月13日,姐姐從受害者手機裏找到三段影片,內容是受害者披露在感情上遇到困難,有與被告分手的打算,但又無法跟他人吐露心事,擔心被告惹禍,因此才會錄下影片。
受害者出庭供證時説,被告第一次與她性交時,曾問她是否滿16歲,受害者説還未16歲,並表示因為不清楚被告問題的意義是什麼,因此一直記到現在。
被告則否認所指,稱他是在2011年5月,受害者滿16歲後才與她交往,性行為也是在2012年1或2月才發生。
不過,據受害者在2013年9月6日傳給被告的短信裏,提到當天是被告向她告白的七週年,意味着被告早在2006年就向受害者告白。
受害者也在2011年6月26日傳短信給被告,不滿對方不在乎自己是否還是個處女,她的自尊對被告來説一點都不重要。
法官説,短信內容能證實受害者的證詞,認為她是個可信的證人,加上被告早前在口供裏已承認在受害者念中一至中三時,兩人就發生性行為,包括指侵,最後判被告罪名成立。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4年11月29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