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為一馬案出庭抗辯 要求宣讀525頁證人陳述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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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簡稱一馬公司)22.8億令吉(6.9億新元)貪腐案表罪全部成立,納吉星期一(12月2日)到吉隆坡高等法院出庭抗辯。
綜合《星報》和“當今大馬”報道,納吉的首席律師沙菲宜告訴高庭承審法官柯林,納吉要求在法庭上宣讀525頁的證人陳述,理由是如果不這麼做,他將記不住證人陳述內容。
由於證人陳述書篇幅過長,因此被分為兩卷。
證人陳述可以在法庭上宣讀或不宣讀,沒有宣讀的話,法庭可以視之為已經宣讀過。
法官問沙菲宜,納吉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宣讀,希望辯方加快速度完成冗長的宣讀。沙菲宜表示納吉會注意,並稱納吉為“最優秀的演説家之一”,他將讓納吉按照自己的速度來宣讀陳述。
延伸閲讀
[納吉一馬貪腐案25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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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將為一馬案自辯 繼續爭取居家服刑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2_02_723895)
納吉隨後在證人欄中開始宣讀證詞的前五頁,內容涵蓋其1953年7月23日出生於彭亨瓜拉立卑的背景,以及政治生涯的起步,直至2009年4月3日出任首相的過程。
他説起自己的學歷背景,以及1976年從政前,曾短暫在國家銀行工作,隨後受僱於國油擔任公共事務經理的工作經歷。
他也憶述自己任相期間努力推出新的經濟自由化措施,以吸引和維持海外投資;透過新經濟模式(NEM)調整補貼政策;推動自由貿易協議。
他表示,自己引進了“一個馬來西亞”的概念以加強種族關係;以績效制頒發政府獎學金;廢除《1960年內安法令》;擬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促進公民和平集會的憲賦權利。
納吉也提到,自己並非首個同時兼任首相和財長的國家領導人。
他舉例,第一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於1957年至1959年,以及1960年至1962年間,兼任這兩個職務;第二任首相阿都拉薩,即納吉的父親,也於1970年至1976年期間同時出任這兩個職務;第四任首相馬哈迪則在1990年代短暫兼任財政;第五任首相阿都拉也在任內出任這兩個職務。
“兼任這兩個職務能夠讓首相監督和協調經濟及財政政策,這一做法延續至今,現任首相(安華)也這樣做。”
就在此時,沙菲宜詢問納吉,是否曾修改過證詞;納吉回稱確實有修改,但書面證詞仍維持原樣。
沙菲宜隨後請求暫停庭審,以便辯方律師團隊能夠查核納吉的證詞。
吉隆坡高庭10月30日裁定納吉在一馬公司案的25項控罪全數表面成立,必須出庭抗辯。這25項控罪包括四項濫權及21項洗錢罪名,案情涉及一馬公司被挪用的22億7000萬令吉。
納吉2022年已因挪用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年。服刑期間,他向時任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申請全面特赦,並於今年2月獲准刑期減半至六年。納吉隨後申請司法檢討,稱除了減刑,特赦令還包括允許他以在家服刑的方式服完剩餘刑期,但遭高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