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將電話錄音、短信列入認定家暴事實可適用輔證類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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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決定將視聽資料、電話錄音、短信等,列入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適用的輔證類型。
據中國央視新聞星期一(12月9日)報道,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文件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鑑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這八類證據。
根據《意見》,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意見》也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範。如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
在2023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中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萬80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