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喪失繼承權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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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星期四(12月12日)發佈第二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未盡贍養義務者將喪失繼承權。
綜合新華網和央視新聞報道,中國最高法當天發佈的四件繼承糾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遺贈扶養協議、必留份、繼承權喪失等制度,通過司法裁判,倡導友善互助的價值理念,弘揚尊老愛老敬老的中華傳統美德。
其中一個案例提到,繼承製度體現權利義務的統一。對被繼承人有無盡到扶養義務,是判斷遺產分配多少的重要標準。
此案例涉事方高某甲與高小某是父子關係,高小某為獨生子女。1992年,20歲的高小某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後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高小某在母親患病時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做大手術,需要接送、看護和照顧,高小某也未出現。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後,高某乙聯繫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審理法院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
法院稱,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後,三十餘年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也未有電話聯繫,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父母去世後,也怠於對父母送終,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於是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後自高某甲賬户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