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發性罪案審理指導原則 法官應遏制對投訴人不當盤問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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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為性罪案的審理發出指導原則,建議法官採取更積極的態度,監督辯方律師對投訴人的盤問是否與案件相關,並阻止任何對投訴人持有成見的盤問,例如認定性罪案受害人會在第一時間求助或報警。
大法官梅達順強調,不同性罪案的受害人並沒有一個“典型”的情緒與行為反應。他以一起巴士非禮案為例,指辯方律師在審訊時,追問受害女生為何沒有立即向巴士車長求助,這等同於責怪女生,沒有做出被認為是“正確”的既定反應,審案法官當時應阻止這項盤問,避免女生承受不必要的壓力。
犯下巴士非禮案的男被告是塔恩加拉,他不服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半年,日前上訴至高庭,但被大法官駁回。
大法官12月發表判詞,闡明駁回上訴的理由,同時列出分成兩個階段的指導原則,建議法庭可以如何更積極地管理與監督,辯方律師對性罪案投訴人的盤問。投訴人指的是向警方報案,申訴自己是性罪案中受害的一方。
根據大法官的建議,負責性罪案的法官首先應在審前階段,瞭解控辯雙方的立場、案件中有爭議的關鍵問題,以及哪些爭議點有可能成為盤問投訴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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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下個階段,即審訊進行時,法官必須評估投訴人被盤問的內容是否與案件相關,例如能否證明或推翻被告的辯詞。若相關,法官接着須考慮辯方的盤問是否有意羞辱投訴人,或是否對投訴人持有既定的有害成見等;如果出現上述問題,法官就應阻止辯方繼續按這個方向盤問投訴人。
大法官指出,在塔恩加拉案件中,辯方律師在盤問對受害人時出現了一些讓人關注的問題,包括追問受害人為何沒有及時向巴士車長求助。由於塔恩加拉的辯護理由是自己不小心觸碰到受害人,而非意圖非禮對方,為此辯方盤問受害人是否有及時求助,與被告是否真的是意外觸碰受害人無關。
而且,有關性罪案受害人是否會第一時間報案,研究已顯示這問題沒有定論,並受年齡、宗教信仰,以及與被告的關係等因素影響;一些受害人也可能因為受到驚嚇、感到羞辱和擔心被報復等不同情緒,而拖延報案。
不相關與不當盤問 或加重對受害人傷害
大法官強調,法庭在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判的同時,須避免讓性罪案的投訴人遭受不必要和缺乏敏感度的盤問。不相關與不當的盤問可能會加重對受害人的傷害,甚至導致受害人出現自責情緒,即使在審訊結束後,仍對受害人造成長期的影響。
塔恩加拉麪對一項非禮罪,指他於2021年9月13日下午在一輛新捷運巴士非禮一名16歲女中學生。大法官審理他的上訴後認為,國家法院法官裁定他罪成和坐牢半年的裁決無誤,為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