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表海牙法院陳詞:發達國家應為過去排放負起更大氣候變化責任 | 聯合早報
zaobao
對抗氣候變化是所有國家的共同責任,不過這項義務不應該由各國均攤。我國認為,過去排放更多温室氣體的發達國家,如今應負更大的責任。
去年3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要求海牙國際法院針對個別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義務,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為此於本月2日至13日展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陳詞。新加坡是擬定有關議案並推動此重要倡議的核心國家之一。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獲公約國採納的《巴黎協定》,各國須為氣候變化造成的影響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簡稱區別責任)。不過,這當中存在爭議點,就是在區分各國責任輕重時,是否應該把它們須承擔的“歷史責任”考慮在內,即為過去排放的温室氣體買單。
新加坡國際法大使:歷史責任是區分各方責任輕重重要因素
新加坡國際法大使陳惠菁星期三(12月11日)代表我國陳詞時説,一些國家辯稱,歷史責任從來都不是決定各國責任輕重的依據;另一些則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中的用詞,辯稱歷史責任已經不納入考量。
“新加坡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在我們看來,無論是過去或現在,歷史責任依然是區分各方責任輕重的重要因素。”
延伸閲讀
[斯蒂爾:解決氣候問題符合各國利益 COP29應商定氣候融資目標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12_719584)
[我國公佈減排時間線 設2028年達排放頂峯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13_719871)
她指出,公約中明確提到“不論是在歷史上還是當前,全球温室氣體排放主要都來自發達國家”。此外,在過往的談判中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參與國有意排除歷史責任。
我國外交部長維文醫生曾在2015年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共同主持有關區別責任的非正式部長級磋商會議。
在剛結束的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發達國家承諾到了2035年,每年帶頭提供至少3000億美元(約4032億新元)的氣候融資;可是,許多發展中國家認為這個金額遠不足夠,要求富裕國家為它們過去所釋放的温室氣體負更大的責任。
我國陳詞涵蓋另三方面
除了歷史責任,我國的陳詞也涵蓋另三個方面:一,應該根據哪一份法律文件來明確各國須承擔的責任;二,如何為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評估;三,各國有義務合作,防止環境和人們享有的人權受温室氣體排放的不利影響。
陳惠菁説,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列出了成員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威脅方面須承擔的主要義務,如制定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以提高減排速度,但也沒有排除其他協定列出的義務。
例如,在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温室氣體危害方面,2016年生效的巴黎協定是對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了補充,而不是取代後者。
她説,新加坡2022年修訂了國家自主貢獻,設定了更具雄心的減排目標,但由於缺乏替代能源,沒有大片森林可作為碳匯,因此是否能夠達成目標取決於科技發展和有效的國際合作。
我國修訂後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要比之前設定的2030年更早達到排放頂峯,並在2030年把温室氣體排放量減至每年6000萬公噸,比原目標少500萬公噸。
陳惠菁將獲我國駐常設仲裁法院國家小組提名,並由我國政府支持,參選2026年國際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