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宣告死亡多年後突然“復活”,還將妻兒告上法院,真相是……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14
來源:紅網
-2025-
01/03
08:13
丈夫出走17年下落不明
被宣告死亡
後竟然“復活”了!
案情回顧
吳某與賴某於1986年登記結婚。2000年,吳某外出務工,便不再與家人聯繫,下落不明。後賴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02年判決准許二人離婚,婚生子吳某甲由賴某撫養,但對於二人共有的房屋未作出處理。該判決經公告送達,於2002年6月發生法律效力。
2013年7月,吳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吳某死亡,法院判決宣告吳某死亡。該判決認定吳某下落不明已十四年,經法院公告尋找仍下落不明。
2014年9月,吳某甲向公安機關申請註銷吳某的户籍,公安機關予以受理並辦理吳某死亡註銷。
2016年12月1日,吳某甲向某縣公證機關申請繼承吳某的遺產,即前述吳某、賴某共有的房屋(該房屋初始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吳某)。某縣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吳某的遺產由其兒子吳某甲繼承。
2016年12月,該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房屋所有權人為賴某、吳某甲共同共有。
2017年12月,吳某甲、賴某將房屋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並於2018年2月辦理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交易過程中,二被告花費交易手續費、評估費等合計8790元。
2017年4月,吳某回到某縣,並向法院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後法院撤銷前述死亡宣告。
2018年3月,吳某在得知案涉房屋被出售後,向賴某發送手機短信,對其進行指責,賴某、吳某甲均未回覆吳某。為此,吳某訴至法院,請求賴某、吳某甲向其返還售房款30餘萬元。
法院審理
新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因多年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在其被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有權請求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案涉房屋被出售前系吳某、賴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在離婚時未予以分割,出售亦是賴某、吳某甲的共同行為,故吳某有權訴求賴某、吳某甲共同返還財產。因案涉房屋已出售,無法返還,故二被告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於二被告提出應扣除繼承、出售該房屋的相應費用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並據實計算二被告實際所得款為53萬餘元。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原告吳某自2000年外出後,未盡到應盡的義務,存在過錯,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法院酌定二被告適當補償吳某的比例為實際所得房款的百分之三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官提醒
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銷死亡宣告後
享有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
取得財產的民事主體應該
給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適當補償
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
還應考慮過錯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