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註銷全資子公司,已被罰受損投資者可索賠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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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闌珊 編|深海
2025年01月3日,同德化工發佈關於註銷全資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顯示,2018年9月,同德化工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山西同德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德環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26日和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擬對外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37)和《關於完成子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43)。
為進一步整合公司資源,提高運營效率,降低經營管理成本,公司決定註銷同德環境。2025年1月2日,公司收到太原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出具的《登記通知書》((並)登記內銷字〔2025〕第D5號),同德環境已按照相關程序完成註銷登記手續。本次註銷子公司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同德化工稱公司本次註銷子公司同德環境有利於公司整合並優化現有資源配置,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司資產管理效率及整體經營效益。
同德環境註銷後,將不再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同德環境的註銷不會對公司整體業務發展和持續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12月9日,同德化工發佈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宏大”)簽署《關於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上市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億元,最終轉讓價格根據廣東宏大聘請的評估機構對標的股權的資產評估結果由雙方在簽署正式股權轉讓協議中確定。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廣東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約保證金1.2億元。作為對等擔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諾於《框架協議》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廣東宏大支付履約保證金前,將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給廣東宏大,並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完成出質登記。同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訂《質押合同》,辦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並收取廣東宏大1.2億元履約保證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並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2024)內01民初9號)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1.77億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96.15%,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發佈《關於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2)時,才予以提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一、對同德化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二、對張烘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三、對鄔慶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四、對張寧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對此,四川鼎眾律師事務所餘君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間買入,並在2024年1月29日收盤時持有同德化工股票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66)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同德化工參與招投標項目14次;知識產權方面有商標信息10條,專利信息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