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調崗,電腦等被收走!法院:職場霸凌,賠12.5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04
罰抄100遍!員工拒調崗,電腦等被收走,桌上放《心經》一本!法院:職場霸凌,賠12.5萬!
申工社2025年01月06日 13:32:00101人蔘與21評論近日,
北京市人社局發佈
“2024年度十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涉及員工拒絕調崗後
被公司罰抄《心經》100遍的案件,
衝上熱搜引起關注!

事件回顧
楊某於2018年8月入職北京市某醫療公司,雙方訂立兩次期限均為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楊某的崗位為商務部經理,崗位職責是領導團隊招投標、項目結算、團隊內部管理以及跨部門溝通等。
2023年2月17日,公司法人劉某要求楊某調整工作內容,承擔審計工作。楊某表示其不熟悉審計工作內容,拒絕調崗。
於是,劉某要求人事經理給楊某單獨安排一個辦公室,工作內容是抄《心經》100遍,並在全公司發佈公告,通報對楊某的相關安排。次日,楊某的辦公電腦、文件等均被收走,辦公桌上只有一本《心經》。

2023年2月24日,楊某以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3年3月1日,楊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25000元。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楊某的仲裁請求,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仲裁委:
公司未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
一審二審:
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
仲裁委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提供勞動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基礎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設備、工作場地(工作地點)以及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等。

楊某的工作崗位為商務部經理,某公司法人劉某未經楊某同意,停止楊某商務部經理工作,並要求其每天抄寫《心經》,與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商務部經理崗位職責嚴重不符,且公司在談話次日也實際撤掉了楊某的辦公電腦、辦公用品,並在其辦公桌上擺放《心經》,公司的行為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楊某提供勞動條件。
楊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故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他的仲裁請求。
後續訴訟中,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均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
仲裁委、法院提示:
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職權
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
近年來,有關“職場霸凌”的話題熱度居高不下,這既是社會問題,更是法律問題。用人單位乃至管理者個人濫用管理權,未給予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條件,對勞動者給予不公平的對待及處罰等行為,既損害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惡劣的職場風氣,更與勞動法律法規精神相悖。
在涉及制定規章制度、調整崗位、調整工作地點、改變工作內容時,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尊重約定、誠懇協商,充分考慮員工意願,不得利用其強勢地位剝奪員工正常工作的權利,更不能濫用職權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甚至打擊報復,從而給員工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害。
員工在日常履職時應提高對職場霸凌或隱形霸凌的識別和防範能力,有權拒絕超過管理邊界的不正當要求,並注意保留證據,及時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媒體評論:
罰員工抄《心經》100遍,
就是職場霸凌
楊某事件並非孤立存在,它折射出了當前職場中一些僱主濫用管理權,對勞動者進行不公平對待及處罰的普遍現象。
所謂的“職場霸凌”,泛指在工作場所裏,個人或團體對同事或下屬實施不合理行為,包含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職場霸凌還包括瞭如楊某案例中所展示的,通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貶低人格尊嚴的懲罰措施等手段,對勞動者進行精神壓迫和心理折磨。這些行為看上去並不顯眼,表現為一種隱形的欺凌,但它對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的傷害,卻是深遠且持久的。

職場霸凌和權力濫用,往往源於僱主對於管理權的過度解讀和不當運用。這種管理權的濫用,不僅導致了職場環境的惡化,更影響了企業的形象和長遠發展。一個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職場環境,需要建立在尊重員工、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而不是通過濫用管理權來維護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