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軌還生孩子,福州法院判了:離婚、賠償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47
來源:海峽都市報
-2025-
01/1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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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出軌致婚姻感情破裂
離婚時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近期,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離婚案件
法院認為本案中妻子
結婚後的相關行為
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過錯
對丈夫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
並判決妻子賠償丈夫精神損失5萬元
案情回顧
妻子出軌
且與他人育有孩子
王某某與鄒某某於2008年建立戀愛關係,婚前育有一女婚後育有一子。由於務工原因,兩人經常在中國和意大利之間往返,在意大利生活期間,雙方常因瑣事爭吵,鄒某某遂於2021年4月回國。
鄒某某回國後,於2022年4月14日又生育一女孩,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寫孩子父親為潘某某,住院病歷上填寫鄒某某與潘某某為夫妻關係。
王某某因此主張鄒某某構成重婚罪,鄒某某承認自己曾出軌於案外人潘某某,但未同居生活,且已經分手,故不構成重婚罪。訴訟中,雙方均表示婚後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兩人婚前生育的女孩經一審法院詢問,表示願意跟隨其父及其祖母共同生活。
法院審判
出軌方存在過錯
應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某、鄒某某婚後感情不和,且鄒某某出軌於婚外案外人,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對王某某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問題,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對王某某提出的兩名子女均由其直接撫養的請求予以支持,且鄒某某作為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承擔子女的部分撫養費。
另外,本案中王某某以鄒某某與他人同居及重婚為由,請求法院判令鄒某某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法院認為,王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鄒某某存在婚內出軌並與案外人生育一女的行為,給王某某造成了精神傷害,鄒某某對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按照照顧子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王某某請求鄒某某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終,法院結合本案的事實及情況酌定由鄒某某賠償王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官説法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中有一方對婚姻家庭關係破裂存在過錯,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對無過錯一方所受損失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關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可見,婚姻中存在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合本案,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鄒某某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婚外案外人並與其生育一女,足以證實其對雙方離婚具有重大過錯。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情形完全足以認定鄒某某存在重大過錯,王某某有權向其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官表示,從相關案例研究來看,《民法典》新增“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擴大了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無過錯方可就相對方出軌、欺詐性養育等行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但是,離婚損害賠償在賠償金額方面確定的數額仍然呈現普遍偏低的現狀,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也會根據實際案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逐步擴大裁判尺度,在原有基礎上不斷創新突破,未來的發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