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網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發展促進法(草稿)_風聞
朱家慧-1小时前
為了創新新時代社會主義家庭發展,破解人口發展難題,我在總結目前家庭問題,提出建議將婚姻法優化,另制定家庭發展促進法,現撰寫了草稿,請大家討論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發展促進法(草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口可持續和家庭的健康發展,規範家庭關係,明確家庭責任和義務,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家庭,家庭是人民生產、生活的基本組織。家庭成員人人平等,生產、生活資料共同佔有,增量財富共同形成,國家公共服務和家庭發展成果共同享受。
第三條:家庭是國家人口發展的基本組織,國家鼓勵和支持家庭發展,積極參與社會建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負責家庭成立與解散,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家庭發展工作。
第二章 家庭的成立與解散
第五條:夫妻雙方結婚必須組建家庭,夫妻雙方離婚同時解散家庭。
第六條:家庭成立實行登記註冊制度
1、家庭場所可以註冊在夫妻雙方原生家庭所在地,也可以註冊在夫妻雙方經常工作和生活的場所。
2、家庭成員和關係登記。夫妻雙方為共同户主,雙方父母,子女按關係登記,非婚生子女和收養子女也可以登記為家庭成員。
3、家庭建立共同賬户。家庭共同賬户是家庭成員人人平等,生產、生活資料共同佔有,增量財富共同形成,國家公共服務和家庭發展成果共同享受的實現形式。
第七條:家庭解散實行清算制度
1、夫妻離婚或者家庭成員不足家庭基本運行,家庭解散。
2、家庭成員關係轉移。夫妻離婚解散家庭,家庭成員關係向原生家庭轉移;家庭成員不足家庭基本運行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可以向子女家庭轉移,老人達到70歲以上必須向子女家庭轉移。
3、家庭關係轉移時,同時完成成員在家庭共同賬户份額轉移,包括資金事項、債權事項和債務事項。
第三章 家庭基本運行制度
第八條:家庭實行民主協商的基本運行制度,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參與家庭事務的管理,共同承擔家庭發展責任,共同分享家庭發展成果。
第九條:家庭成員應當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相互支持,共同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十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情況,以新時代社會主義理論和中華傳統美德為基礎,編制家庭基本運行制度指引,供家庭參考。
第十一條 家庭在登記時明確家庭基本運行制度,家庭在變更家庭基本運行制度時應當民主協商,並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
第四章 國家公共服務與家庭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應當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為家庭發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公共服務與家庭發展鏈接機制,建設相關數字化服務平台。
1、國家鼓勵和支持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在產業、人口發展、人力資源等方面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
2、社區主要負責落實國家公共服務與家庭發展鏈接機制,在均等化基礎設施、公共安全、社區人居環境、育兒、養老、教育、健康、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編制鏈接機制清單。
3、國家調度資源支持社區落實國家公共服務與家庭發展鏈接機制。國家鼓勵家庭積極參與公共服務與家庭發展鏈接機制的建設與運行。
4、家庭公共賬户的生活支出享受個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免税額度,投資收益用於生活支出的免徵所得税。
5、國家促進消費等經濟政策應直接作用於家庭。
第五章 家庭保護
第十四條:家庭有能力的成員應承擔家庭基本運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老人、扶養配偶等義務及維持家庭運行必要的開支。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不得逃避或者拒絕承擔家庭基本運行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家庭運行最低標準,建立家庭運行最低標準保護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落實。
第十七條:家庭有民主協商自主選擇家庭基本運行制度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 條:本法自 [具體日期] 起施行。
第 條:本法實施前成立的家庭可以自主選擇遵從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