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釋 有關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分割_風聞
熊猫儿-3小时前
時間:2025年1月15日****上午10:30時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佈廳
**出席嘉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
發佈內容: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們,上午好!歡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今天發佈會的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
姬忠彪:
家和萬事興,為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積極回應人民羣眾新需求新期待,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本司法解釋,並選取了四個典型案例,於今天正式對外發布。
我們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和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今天的發佈會。
首先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陳宜芳庭長進行發佈。
陳宜芳:
各位記者朋友: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度機制”“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正確實施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引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解釋(二)》已於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3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何分割?
近年來,因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逐漸增多,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雖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當事人的財產權利應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如何分配,仍需明確的法律規則來規範,此次司法解釋對同居關係財產分割進行了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具有婚姻關係,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同居不同於婚姻,同居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那麼針對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根據什麼規則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
首先我們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按照“自己的財產歸自己所有”的原則,比如説雙方都有工資,各自的工資歸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因共同出資購置財產、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等情況導致財產無法清晰區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分割呢?
司法解釋規定,出資比例為首要考慮因素,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事實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
一是共同生活情況,比如同居生活時間長短、雙方的付出情況等,也要考慮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為等嚴重過錯。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同居生活的人雖不屬於家庭成員範圍,但如果他們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適用該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如果一方存在暴力行為導致分手的,在同居析產時也可以作為考慮因素。
二是有無共同子女。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同居期間生育共同子女的,同居結束後,對於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也要予以特別考慮。
三是雙方對財產貢獻大小,比如雙方共同投資,財產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經營所得,就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割。總之,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相關案例
(2016)最高法民申95號
(一)關於本案舉證責任和證據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六十六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根據上述規定,審判法官有權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可以認定某方的證據更佔優勢,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合理的推斷。本案案件事實認定,是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得出的,並未忽略基本事實,亦不存在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問題。
(二)關於認定共同投資關係而非借款關係問題
本案一、二審判決雖未認定雙方系同居關係,但證據表明,張某與郝某長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經濟聯繫,雙方之間關係的密切程度遠遠超過普通朋友關係。郝某與張某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且多次向張某求婚。可以認定郝某將銀行卡等交由張某管理使用,並由張某轉賬或提現及購置房產,是出於感情和信任,是為了達到雙方共同生活、增加雙方共同利益的目的。
張某儘管不認可同居關係,也沒有答應與郝某結婚,但非常清楚郝某的交往目的,並不否認郝某追求與其結婚的事實,並且在多次拒絕郝某求婚的情況下,仍然與郝某保持密切交往,長期、多次、自由地從郝某銀行卡大額取現及轉賬。其主張利用郝某銀行卡刷卡和取現行為而與郝某形成借貸關係,但是並沒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據、還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證明;如果屬於借貸關係,郝某隻需予以轉賬或交付現金,而不必將銀行卡直接交由張某長期控制支配。張某所謂郝某不喜歡使用銀行卡,而讓張某在有大額消費時刷他的信用卡以實現免年費、快速積累積分兑換禮品、航班裏程及爭取更高授信額度的説法,與常理不合,缺乏可信度。對於張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銀行卡的行為,應當認定是其為雙方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銀行卡購買涉案房產的行為,應當屬於為雙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資。
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郝某與張某事實上存在共同投資房產的合意,並認定雙方對五套涉案房產是共有關係,並無不當。至於某筆具體款項的支付究竟是支付購房款還是繳納該購買房屋的有關税費,不影響共同投資關係的認定。
(三)關於認定雙方等額共有問題
鑑於雙方之間存在非常親密的關係,沒有約定對所購房產各自所佔份額,涉案房產是通過支付首付款和銀行貸款方式購買,購買後亦通過出租取得部分收益,張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銀行卡,郝某對張某還有給予現金的情況等,因此不能認為郝某對涉案五套房產的出資份額僅限於通過郝某銀行卡支付的購房款及相關税費的數額。一、二審判決對於張某要求按照現已查明的用郝某信用卡支付的數額所佔房屋總價款的比例認定郝某對共有房產的權益份額的主張未予支持,而認定無法明確雙方對涉案房產的出資份額,並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認定涉案房產雙方等額享有,並無不當。
總之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妥善處理雙方利益。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間,最好能提前就財產分配達成明確的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