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為催薪扣押僱主財產 法院提示留置權不能濫用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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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給我結勞務費,我就扣留他的車,這是在行使‘留置權’!”近期,萊西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法官提示,謹防權利行使不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封某某從事冷鏈運輸,系案涉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車主。2024年8月,封某某僱傭孫某某為該車司機。當月26日,孫某某打算離職,要求封某某先結算勞務費,封某某則要求其先交付案涉車輛。面臨分歧,孫某某徑自將案涉貨車駛至其居住小區門口,並將自己的小型車輛停放在案涉貨車後方,使其無法後退移出。9月1日,封某某報警,經公安機關處置未果,後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某賠償其營運損失30000元並返還案涉貨車。孫某某辯稱,封某某未按約定時間向其發放勞務費,其有權對該車輛行使留置權。
訴訟過程中,封某某向孫某某結算併發放了勞務費,於9月21日將案涉貨車取回。經鑑定,案涉貨車在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間的停運損失為16495.5元。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行使留置權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動產的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中案涉重型廂式貨車並非勞務合同關係的標的物,與勞務費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因此,孫某某扣留車輛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案涉貨車被扣留後,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進而產生停運損失,孫某某系因過錯侵害了封某某的民事權益,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產生的運輸車輛停運損失。
但是,考慮到封某某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勞務費發放節點的情況下,明知孫某某要求離職並結清勞務費,而未及時妥善處理,導致本案糾紛的發生,亦有過錯。因此,應當減輕孫某某相應的責任。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封某某、孫某某對停運損失各自承擔50%的責任。
綜上,孫某某應向封某某支付停運損失8247.75元。因封某某於2024年9月21日將案涉貨車取回,對其要求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留置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定擔保物權,在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進行留置,並且有權就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然而,留置權的行使並非無所限制,需滿足一定條件。一方面,被留置的動產必須與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企業間的留置行為除外)。另一方面,若法律明確禁止或當事人之間有不得留置的約定,則不得行使留置權。在此提醒大家,在勞務關係中,遇到欠薪問題時,要保持冷靜,積極收集證據,既可以通過調解組織調解維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應依法依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避免因衝動行為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後果。文/劉曉靜 謝潘婷 趙彥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