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站上廁所被收2元,西政畢業生起訴重慶軌道集團敗訴,大家怎麼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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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畢業生起訴重慶軌道集團敗訴:承運人退還同站進出收取的2元票款
澎湃新聞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2020級學生韋孝誠起訴重慶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重慶軌道集團)一事有了新進展。
2025年2月5日,韋孝誠告訴澎湃新聞,他於春節前收到了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法院駁回了韋孝誠的全部訴訟請求。韋孝誠表示,他決定不上訴並於當日告知了重慶軌道集團的訴訟代理人。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韋孝誠在畢業前夕因進地鐵站後需要出站找廁所而未乘車,他和同學劉宴均各被收取2元車費。兩人認為重慶軌道集團不該收取這2元車費,該公司制定的票務規則存在問題,遂將重慶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通卡公司)和重慶軌道集團起訴至法院,請求返還2元乘車費,並判定“0公里票價2元”條款無效。

承運人應向乘客退還票款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法院於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判決顯示,該案系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該合同系韋孝誠與重慶軌道集團之間建立的。
關於韋孝誠要求通卡公司退還2元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韋孝誠通過支付寶乘車碼掃碼進入重慶軌道集團經營的重慶軌道交通嘉州站內,重慶軌道集團經營的嘉州車站已對韋孝誠的“車票”進行檢票。韋孝誠與重慶軌道集團之間成立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係。通卡公司作為代收票款的主體已經完成重慶軌道集團委託的代收票款事項,韋孝誠只能依據其與重慶軌道集團之間的合同關係主張退還票款,而不能要求受託人即通卡公司退還案涉票款。故,對韋孝誠要求通卡公司退還案涉票款2元,該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顯示,韋孝誠在出閘後通過通卡公司的支付頁面撥打該公司的商家服務電話,未聯繫重慶軌道集團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票款。現已查明韋孝誠在當時未乘坐軌道交通列車,重慶軌道集團作為承運人應當向其退還票款2元。重慶軌道集團亦已表示可向韋孝誠退還票款2元。鑑於韋孝誠未在本案訴訟請求中主張重慶軌道集團退還票款2元,其可以在庭後與重慶軌道集團協商退還票款事宜。
韋孝誠告訴記者,他於2月5日向重慶軌道集團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自己的個人賬户,屆時重慶軌道集團將會把2元票款打到其提供的賬户上。
涉案條款並未排除乘客的權利
關於韋孝誠提出的確認《重慶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二條中“起步價2元(0-6公里)”的規則(下稱:涉案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該院認為,首先,涉案條款在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係中應當被視為系重慶軌道集團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且在訂立時未與合同相對方即乘客進行協商之條款,屬於重慶軌道集團與乘客之間形成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中由重慶軌道集團制定的格式條款;
其次,從訴爭合同條款的原有含義來説,重慶軌道集團並無乘客“只要進入閘機就應收取最低票價兩元”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條款並未排除乘客的權利;
再次,《重慶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二條未見明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重慶軌道集團並不必須就訴爭條款履行嚴苛的提示説明義務。
綜上所述,韋孝誠提出的涉案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法院:承運方可採取更多措施進一步提高對廣大乘客的便利性
法院認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韋孝誠未乘坐軌道交通而被扣款2元的原因系其未直接向重慶軌道集團要求解除合同並退票。一般而言,軌道交通車站從入閘檢票到登車乘坐軌道交通工具之間有一段較長的距離,其間如發生乘客變更行程無需乘坐軌道交通、臨時出閘等情形,乘客需要與軌道交通公司之間解除城市公交運輸合同,否則需要在出閘時付費。此為現有軌道交通運營的特殊性,目的是維護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與秩序。
事實上,重慶軌道集團曾於案涉事實發生之前多次通過其官方公眾號、微博等渠道發佈文章,告知乘客進入付費區後若因自身原因需立即取消本次行程,可聯繫車站工作人員説明情況,工作人員會根據相關政策進行核實處理,且重慶軌道集團現已在各個車站均進行了張貼布告、播放廣播的形式進行宣傳,告知乘客進入車站10分鐘內需要取消乘車,可聯繫車站工作人員辦理免費出站。重慶軌道集團已採取相關措施告知乘客取消乘車時可聯繫退票。
法院認為,隨着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在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之安全與秩序的前提下,重慶軌道集團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採取更多措施進一步提高對廣大乘客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