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事實卻被判賠償50萬,句容人民法院院長孟濤知道嗎?_風聞
于见专栏-8小时前
編輯 | 虞爾湖
出品 | 潮起網「於見專欄」
自媒體人作為民間輿論的製造者、行業觀察者,偶爾難免因為戳中了一些企業的痛處,而招惹“是非”。例如,有的企業在被自媒體曝出負面消息後,即使事實確鑿、證據充分,也會要求自媒體人刪帖清理,以息事寧人。也有一些企業,甚至會以文章內容涉嫌侵權等為名,向自媒體人索賠。
近日,「於見專欄」 就親身經歷了這樣的糟心事。2024年4月,「於見專欄」 發佈的一篇名為《建華建材被查出偷工減料,系龍泉股份大股東》的文章,被建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建材)認為侵犯了其名譽權。
而且,該篇文章也被指是兩家公司聯合「於見專欄」所為。因此,這兩家公司也一同坐上了被告席。

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文中發佈的內容基本都是客觀事實,法院對相關內容也給予了部分支持,但是最終句容市人民法院的,卻僅憑建華建材提供的幾份“減少供應通知函”、以及“合同終止通知函”,就判決「於見專欄」賠償建華建材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且向建華建材建華建材賠償律師費損失人民幣2萬元。與此同時,建華建材起訴兩家公司,法院也未予支持。
對此,「於見專欄」也請教了專業的律師團隊,並向業內人士分享了這樣的遭遇,大家一致的意見是,本案依然有諸多疑點,還有繼續上訴空間。因此,即使捲入司法鬥爭耗時耗力,但是,還原整個事件的背後真相,依然十分必要,因為既可以為自己鳴冤,也可以警示後人。
媒體人客觀評論社會事件,並無主觀故意之過錯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言論相對開放、相對自由的國度。除了涉及政治等相關敏感話題外,自媒體人對於客觀事實、社會事件都有一定的發言權。因此,「於見專欄」認為,「於見專欄」基於原文中建華建材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客觀公正地評論並未觸犯法律法規,更不存在主觀故意。
據瞭解,具體到網絡名譽權糾紛中,“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但是「於見專欄」發佈的文章內容大多是陳述型和事實描述型表達,而且在表達建華建材建材不合格時都配現場檢測原圖,根據檢測數據對照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文件中的具體要求,客觀描述偏差範圍。

文中僅有一句“但因在施工現場以次充好,多次被各地監管單位通報、整改。”涉及評論型表達,但緊隨其後列出多個實例予以佐證,不屬於“故意”地捏造虛假事實、發佈違反公序良俗的言論貶損建華建材的名譽。
與此同時,「於見專欄」發佈文章時查閲了相關內容的具體來源,除了有文章中的配圖之外,還有現場建華建材的四根方樁的多個視頻,因此「於見專欄」作為自媒體人,盡到了對新聞內容的形式審查義務,主觀上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於見專欄」的這篇文章,雖有一些可能對建華建材帶來不利影響的客觀事實描述與少量的主觀評論表達,但是並未刻意歪曲事實,更不存在惡意抹黑等情況。既然如此,那麼法院最終判決「於見專欄」侵犯建華建材名譽權,顯然也缺乏足夠的依據。
對此,一些法律界專業人士也私下告知「於見專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於見專欄」可以保持繼續上訴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幾份“減少供應通知函”而蒙冤,法院判決或依據不足
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是建華建材認為這篇文章,讓其客觀社會評價降低。而且,其很多客户與其解除了合作關係。
例如,建華建材出示了一些《合同終止通知函》《減少供應通知函》《聯繫函》等,擬證明「於見專欄」的客户因被告一文章要求停止與建華建材的合作,並遭受到經濟損失。
但是事實上,這些所謂的證據函件,內容行文高度一致,而且都非常有默契地點名終止合作,認為這是因為這些合作伙伴看到了「於見專欄」的這篇文章,而帶來的直接結果。
「於見專欄」認為,這種推斷並無充分根據,法院僅僅依此作出判決,更是有些離譜。據分析,這種判賠方式,存在着以下幾個明顯的疑點:
首先,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建華建材出示的部分合作企業對其減少產品供應甚至停止供應所帶來的損失,與「於見專欄」發佈的這篇文章有關。
例如,建華建材出示的證據之一是,案涉文章發佈後,品築建材貿易(淮安)有限公司向建華建材(淮安)公司發函通知減少產品供應。
據稱,雙方合作的《產品購銷合同》約定供應數量為60000米,實際結算供應數量為37115米,減少供應22885米。根據《補充協議》確定的單價153元/米和水泥建材行業14.55%的平均毛利率計算,減供給建華建材帶來的損失為509454.43元。
但是,在建華建材出示的落款為品築建材貿易(淮安)有限公司的《減少供應通知函》證據中,直指原因是這篇文章以及其署名的作者,且細節描述十分清楚,把這篇文章與其減少供應之間的關係,説得如此堅決肯定,不得不讓人生疑,其合作企業如此作為,背後的實際動機到底為何。

而法院更是認定該類證據足以證明「於見專欄」對建華建材帶來了實際經濟損失,並將其作為判賠的依據,更是顯得荒唐。
更為蹊蹺的是,建華建材提供的多份證據,無論是減少供應,還是停止供貨的通知函內容,行文內容、表達方式都出奇地一致。
而且,部分發函的時間竟與「於見專欄」的發稿時間為同一天。那麼,這些公司不約而同地通知減少供應、停止供貨等通知函,是驚人地巧合,還是有其他原因?

很顯然,在法院尚未查清這些事實與真相之前,就貿然將其作為證據並作出讓「於見專欄」賠償高達50萬元的判決,或許過於草率。
其次,建華建材還宣稱,「於見專欄」的這篇文章,導致龍泉和索菱的股價下跌。但是實際上,該兩隻股票與建華建材並無直接關聯關係,而且其股價走勢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單一將其歸因於這篇文章,也毫無根據。
而且,在一定時期內,包括4月8日「於見專欄」這篇文章發佈後3個交易日,龍股股份的股價一直在連續下跌,4月9日,即文章發佈後的第1個交易日,該股價反而是上漲的。
由此可見,並沒有證據顯示,建華建材因為這篇文章受到了實際損害,也沒有發生損害結果。

同理,句容市人民法院僅靠這些並不充分、真實性存疑的證據,就進行了案件判決,並不能以理服人。
而從積極的一面來看,作為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自媒體。「於見專欄」承擔着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社會責任,如這篇文章引起人們的議論,就能夠對國家公權力和社會生活進行監督,對於從第三方公正客觀的立場,發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原本是法律允許,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的信息傳播方式,對於社會進步也是利大於弊。
例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關係到建築質量是否達標、建築安全,乃至公共安全,媒體客觀報道無可厚非。
加上「於見專欄」並未捏造、歪曲事實,也對他人提供的內容盡到了合理核實義務,並不需要做到每一個細節都真實無誤,只要主要內容屬實,並且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建華建材名譽,就已經盡到了一家自媒體的社會責任。
結語
根據《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於見專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最後判決前,或許還有一些客觀事實尚未得到查證,而且各種疑點也尚未得到冰釋,便草草結案。
於公於私,「於見專欄」都將保持自己尋求事實與真相的權利,目前我們已經上訴。期待中級乃至高級人民法院給出一個更加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還「於見專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