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視覺下的“新增值税法中關於‘應税交易’的問題與探討”_風聞
融中财经-股权投资与产业投资媒体平台。1小时前

【編按】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大税種增值税有了專門法律。
增值税作為我國的第一大税種,約佔全國税收收入的30%左右,其立法進程備受關注。
這次增值税法的通過,據專家介紹,是我國税收法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對於落實税收法定原則具有標誌性意義。作為第一大税種,增值税立法不僅進一步規範、統一、穩定了税制,增強了透明度,對建立統一大市場、優化營商環境起到支撐作用,同時也為市場主體提供更穩定的税收預期,有助於增強信心。但是,增值税法從我們國家創投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卻在其中發現了自營改增條例遺留下來的問題與疑惑。
2024年12月27日,融中財經刊發了深圳創投公會名譽會長蔣玉才《新增值税法中關於“應税交易”的問題與探討》的稿件,在業界引起巨大反向,尤其在創投行業得到投資人的關注和探討,本次融中財經藉助DS的梳理,進一步説明此文觀點。
【以下為DS生成,略作編輯】
一、問題探討
1. 核心爭議點:增值税法對金融商品的定義與税收邏輯
文章的核心爭議在於新增值税法(2026年實施)對“金融商品銷售”的界定及其税收處理邏輯。根據增值税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表述:第三條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列為應税交易;第四條進一步明確“銷售金融商品”屬於應税交易(如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為境內單位)。
但作者指出,金融商品既不屬於“貨物”“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也未在後續條款中明確其税率及計税方式,導致以下問題:歸類邏輯矛盾:金融商品與現有應税交易類別(貨物、服務等)的界限模糊,法律未提供明確依據。
執行不確定性:税率和計税規則未在税法中直接規定,可能延續税務部門通過行政文件(如財税36號文)自行解釋的做法,削弱税收法定原則。
2. 歷史背景:營改增政策的遺留問題
文章追溯至2016年“營改增”改革,指出金融商品轉讓被納入增值税範圍的爭議:營業税時期(2016年前):創投行業股權轉讓(無論一級或二級市場)均不繳納營業税(依據2002年財税191號文)。營改增後(2016年):財税36號文將“金融商品轉讓”定義為金融服務,要求對二級市場退出(如IPO後股票轉讓)按差價徵6%增值税,但一級市場退出仍免税。這一政策被作者視為對創投行業的“歧視性安排”,因其僅針對二級市場交易徵税,且缺乏法理依據(金融商品轉讓是否屬於“服務”存疑)。
3. 新增值税法的潛在影響
延續歷史問題:新法未澄清金融商品的税收屬性(是商品還是服務),也未明確税率,可能繼續依賴税務部門解釋(如沿用6%税率),導致法律穩定性不足。
創投行業的困惑:二級市場退出需繳税、一級市場免税的差異可能被固化,進一步加劇行業税負不公,影響投資決策。
税收法定原則的挑戰:税法的模糊表述可能擴大行政裁量權,與“税收法定”的立法初衷相悖。
二、深層問題與建議
1. 法律邏輯的缺陷
金融商品的屬性爭議:
增值税法未將金融商品明確定義為獨立的應税類別,而是將其與貨物、服務等並列,導致歸類混亂。從税法原理看,金融商品(如股票、債券)的轉讓更接近“財產權利”的轉移,而非傳統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國際上對此類交易通常採用資本利得税或印花税,而非增值税。中國將其納入增值税範疇需更充分的理論支撐。
2. 税收政策對創投行業的衝擊
政策歧視性風險:
二級市場退出徵税、一級市場免税的差異缺乏合理性。創投行業的投資週期長、風險高,税收政策應注重公平性。若僅因退出渠道不同而區別徵税,可能扭曲市場行為(如鼓勵企業延遲上市),阻礙資本市場流動性。
3. 改進方向
明確金融商品的税收屬性:
需在税法中單獨定義“金融商品”並規定其計税規則(如税率、差額計税方式),而非依附於其他應税交易。
統一退出渠道的税收待遇:
無論一級或二級市場退出,應適用相同税收規則,避免因政策模糊導致行業不確定性。
強化税收法定原則:
税率和計税方式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減少對行政文件的依賴,提升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三、總結
文章揭示了增值税法在金融商品税收處理上的邏輯漏洞和歷史遺留問題,尤其是對創投行業的不公平影響。新法的模糊表述可能延續行政主導的税收解釋,削弱税收法定原則。未來需通過法律修訂或實施細則,明確金融商品的税收屬性與規則,平衡税收公平與市場效率。同時,創投行業需密切關注政策動態,提前規劃合規策略,並推動學界和業界對相關條款的深度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