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歲強姦犯不能自理無法收監,如何回應公眾疑惑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46
經濟觀察報
2025年02月20日 16:44:50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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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一位93歲的強姦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消息引發熱議。據邵陽中院公示,犯罪人周某某因性侵未成年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在收監執行過程中,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為由拒絕收押,建議該院對周某某暫予監外執行。該院已於2025年2月12日受理,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2025年2月17日,邵陽縣司法局回應媒體,正對罪犯周某某進行社會調查。司法局會將意見反饋至法院,由法院綜合考慮。
周某某侵犯的是未成年人,其性質之惡劣不言而喻,但卻因為生活不能自理而無法收監,承擔應有的法律懲罰,輿論產生疑惑在情理之中。
在法律設計上,我國法律對於高齡、殘疾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人的刑罰執行,一直秉承人道主義,更多體現法治善意的一面。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3種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從法理層面看,這樣的規定既體現了法律應有的人道主義精神,也可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監獄負擔過重。
但是,對犯罪人,尤其是嚴重的罪犯,刑罰又必須體現報應主義,報應主義也是威懾、預防犯罪的基礎。基於大眾的認知,讓犯下強姦等嚴重罪行卻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不被羈押監管,似乎有違法律的尊嚴,也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這無疑是民眾樸素的報應主義法律觀的體現,也是司法不能無視的。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回應公眾關切。
針對這個問題,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雖然這是一起依法不宜公開的刑事案件,但是,案情本身不宜公開,並不意味着犯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身體狀況不能公開,特別是在看守所拒收,以及法院向社會公示這兩個環節。如果公開犯罪人不能自理的實際狀況,包括有關醫學評估證明,那民眾的疑慮一定會小很多。這也是司法公開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二,從更加治本的角度,要健全身體條件較差的犯罪人的評估機制,科學判斷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從醫學和生理學上進行分級分類處理,比如是否可以區分輕度、中度和重度等層級的“不能自理”,分別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對於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刑犯,作為不能自理的最嚴重情形,不排除採取居家監控的特殊刑罰執行方式。目前,《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之一,但條款過於籠統,不利於精細評估。
第三,要提升監獄的監管條件,使得一定範圍的高齡、殘疾、患病以及低度不能自理者也能在監獄裏得到教育改造,不讓他們都進入社區矯正程序。畢竟,對受害者來説,犯罪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
第四,加強對重刑犯社區矯正的監督,對雖不能自理但又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時不可流於形式,要讓社區矯正發揮應有的威懾力。一旦經過評估自理能力增強了,那就應該及時轉入監獄執行刑罰。社區矯正機構也應該及時公開犯罪人“不能自理”的身體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還可以考慮,無論是在監獄,還是在社區矯正機構,對不能自理者的護理費用從犯罪人個人財產中支出。
當然,對於此案本身,法律界人士還有一些疑惑。周某某是在 91 歲時犯下強姦罪的,作為一起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重案,犯罪主體又是一個91歲的老人,他是如何實行強姦這種暴力型犯罪的?儘管這類案件不公開審理,但行為過程與犯罪情節對定罪量刑十分重要。因為這類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其實施程度與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密切相關,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也大有關聯。他當初是如何犯下如此罪行的?有沒有犯罪未得逞等從輕處罰情節?如果兩年間他就從一個能犯下強姦罪的人變成一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其間發生了什麼?
無論如何,針對大多數民眾樸素的法律期待與法律善意之間的矛盾,執法者需要在合法性、合理性與社會可接受性之間尋找價值平衡。只有做到兼顧法理與情理,才能讓公平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當刑罰因生理衰朽而無法實現時,執法者在堅守人道主義原則的同時,還應當積極尋求制度創新,以維護法治的尊嚴和被害者的權利。就引發輿論的此案而言,期待邵陽縣司法局在調查反饋中對公眾關切予以回應,這也是把司法理念落實到具體案件之中。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