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夫妻約定房產加女方名字,離婚時仍未辦理,男方反悔!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8分钟前
上海一對夫妻約定房產加女方名字,離婚時仍未辦理,男方反悔!法院:按最新司法解釋辦
來源:新民晚報-2025-02/2714:41夫妻雙方婚內簽訂財產協議,
約定男方一套婚前房產
50%份額歸女方所有,
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現婚姻破裂,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女方能否憑該份協議
要求男方給予相應補償?
日前,上海黃浦法院審理了此案,法官根據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中涉及條款向李先生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説理後,促使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
2012年,李先生和陳女士登記結婚,婚後一年多喜得一女。2021年,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登記在李先生個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產50%的份額歸陳女士所有。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之際,兩人還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女士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陳女士認為,根據協議約定,關於案涉房產,李先生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而李先生則認為他在簽訂協議時沒有仔細閲讀內容,不願意履行相關約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2025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符合該款規定的情形,李先生和陳女士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形式規範、內容合法,李先生並無證據證明陳女士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協議的情形。在新規施行下,基於該份協議的約定,結合本案當事人結婚已十二年雙方共同育有一女等情況,如果房產歸李先生所有,陳女士可以向李先生主張相應補償。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中涉及條款向李先生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説理。最終李先生和陳女士對案涉房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案涉房產歸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給予陳女士一定數額的補償。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實現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法官點評:
實踐中,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的情況比較普遍。長期以來,這種發生在夫妻之間的房產給予在法律上都被視為普通贈與。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倘若房產尚未辦理過户登記,給予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隨時反悔,使得原先的承諾成為一紙空文。這顯然損害了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作出的規定,實際上否定了給予方的任意撤銷權,強調了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從條文內容來看,司法解釋並沒有直接規定在此種情況下房產一定歸哪一方,而是在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孕育共同子女情況、有無過錯等諸多因素基礎上,由法院判決房產歸屬,以及是否需要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判斷。
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倘若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相應的行為。此種情況下撤銷贈與後,則無須給予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