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寵物管理條例草案_風聞
青草根先人-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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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養寵物管理條例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寵物飼養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與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寵物的飼養、登記、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寵物,指犬、貓等供人觀賞或陪伴的動物。
**第四條** 管理原則: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監督、飼養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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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寵物登記與免疫**
**第五條** 實行寵物登記制度:
(一)飼養人應自取得寵物之日起15日內,攜帶寵物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機構辦理登記,領取《寵物登記證》及電子標識牌。
(二)登記信息包括寵物品種、特徵、飼養人身份及聯繫方式等。
**第六條** 強制免疫與保險:
(一)飼養人須定期為寵物接種狂犬疫苗,取得免疫證明;
(二)**強制投保寵物責任險**:飼養人需投保覆蓋第三方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寵物責任險,登記或年檢時提交保險憑證。
**第七條** 年檢制度:
(一)每年進行寵物年檢,重點檢查免疫記錄、健康狀況及保險有效性;
(二)年檢合格後由農業農村部門加蓋年檢章。
**第八條** 變更與註銷:
(一)寵物死亡、遺失或飼養人變更,須15日內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
(二)未按規定註銷登記的,視為寵物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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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寵物飼養行為規範**
**第九條** 飼養人義務:
(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犬隻除外);
(二)禁止虐待、遺棄寵物;
(三)攜帶寵物出户須佩戴電子標識牌,使用長度≤2米的牽引帶,主動避讓行人;
(四)即時清理寵物排泄物;
(五)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指定區域除外)、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除外)。
**第十條** 危險預防:
(一)寵物傷人時,飼養人應立即救助傷者,並承擔醫療費用;
(二)烈性犬出户須佩戴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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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寵物飼養人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資格認證:
(一)飼養人須通過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的飼養知識考試,取得《寵物飼養資格證》;
(二)資格證有效期5年,期滿需重新考核。
**第十二條** 記分管理:
(一)資格證實行12分制,記分週期為1年;
(二)違規行為示例:
1. 未清理糞便/未牽繩:記3分;
2. 遺棄寵物/未投保強制險:記6分;
3. 飼養禁養犬種/造成嚴重傷害:記12分。
(三)記滿12分者,暫扣資格證並參加強制學習,考試合格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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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寵物遺失與流浪動物管理**
**第十三條** 遺失處理:
(一)寵物遺失後,飼養人須48小時內向農業農村部門備案,並配合搜尋;
(二)未備案導致寵物成為流浪動物的,處500-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流浪動物收容:
(一)設立市級流浪動物收容中心,提供檢疫、絕育、免疫及領養服務;
(二)公告30日無人領養的流浪寵物,可實施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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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寵物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 經營規範:
(一)寵物繁育、銷售、寄養等經營者須取得營業執照,並公示寵物來源、檢疫證明;
(二)禁止售賣未接種疫苗的寵物。
**第十六條** 服務機構:
(一)寵物醫院、美容店須具備專業資質,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防疫報告;
(二)發現寵物受虐或疑似疫病時,須立即報告農業農村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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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規處罰:
(一)未登記/未年檢:限期整改,逾期處200-1000元罰款;
(二)未投保強制險:處500-2000元罰款;
(三)遺棄寵物:公開通報,處1000-5000元罰款,納入信用記錄;
(四)飼養禁養犬種:沒收犬隻,處2000-10000元罰款;
(五)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禁養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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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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