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前一日吵架致婚宴取消,男方起訴追討37萬?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8小时前
來源:“上海閔行法院”公眾號
-2025-
03/1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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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前一天,
男女雙方吵架,
導致婚宴臨時取消,
彩禮、見面禮、婚紗照費用、酒店定金……
這些錢能要回來嗎?
男方起訴追討三十七萬,
法院會支持嗎?
近期,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禮前一日吵架臨時取消婚禮而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本期閔法拍案帶您瞭解。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徐某(男)與郭某(女)談婚論嫁,郭某收取了訂婚禮、彩禮等相關財物,兩人還拍攝了婚紗照。雙方原定於2024年1月30日舉行婚禮,為此徐某操辦了預定酒店等相關事宜。然而在婚禮舉行前日,兩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同日,徐某自行聯繫酒店取消婚宴。現徐某及其母親單某訴至閔行區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返還見面禮、彩禮等相關款項,並賠償酒店定金、婚紗照等損失。
訴
原告訴稱:
原告此前支付給被告的相關財物均系以徐某和被告結婚為目的。現兩人結婚未成,故原告徐某及其母親單某主張:1.判令被告返還彩禮15萬元;首飾、手機款30,925.40元;三年見面禮、壓歲錢等15,000元;三年期間被告收取原告徐某的款項96,733.47元;2.判令被告賠償酒店定金、婚紗照等損失25,988元;3.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賠償酒店定金、婚紗照等損失;返還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上述金額合計375,746.87元。另外,原告徐某及其母親單某表示要求被告返還的彩禮金額在其兩人之間不進行區分。
辯
被告辯稱:
上述款項,被告均不同意返還。彩禮15萬已用於支付為結婚置辦的嫁妝及酒席,無可以分割的款項。首飾、手機等物品系聖誕節、春節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贈予。見面禮、壓歲錢等原告無證據,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來,徐某也曾收取被告家的見面禮和壓歲錢。轉賬實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支出。賠償酒店定金無依據,婚禮系徐某單方取消。婚紗照已拍攝完畢並存放徐某家中,屬於已消費內容,無返還依據。房屋租金不同意返還,被告與徐某共同居住生活長達三年以上,被告也曾支付房租。此外,被告出資10萬多元用於徐某名下房屋的裝修、購置傢俱等,要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法槌敲響時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作出認定:
原告徐某及其母親單某主張返還的款項是否為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徐某和被告原定於2024年1月30日舉行婚禮,徐某母親單某於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轉款15萬。結合該筆15萬元的給付時間及金額,法院認定該款項系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而給付的彩禮。
徐某主張返還其為被告支付的首飾、手機款,然徐某購買首飾、手機等消費行為均發生於特定的節假日,實屬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禮物,徐某主張返還於法無據,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張返還相戀期間的見面禮、壓歲錢及轉款,而徐某於庭審中自認曾收取被告方給付的見面禮及被告轉賬10萬多元。結合徐某轉款時各種親暱備註,其所轉款項係為表達或者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故對於其要求返還相戀期間的見面禮、壓歲錢及轉賬之主張,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張返還其支付的酒席定金及婚紗照拍攝費,婚紗照已拍攝且成片存於徐某處。而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婚禮取消的過錯在於被告,故對於原告要求返還酒席定金及婚紗照拍攝費之主張,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張返還其支付的租房費用,現有在案證據顯示徐某與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被告亦曾支付兩人在外的租房費用,故對於徐某主張返還租房款之主張,法院不予以支持。當然,因徐某與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且徐某多年來向被告頻繁轉款,故對於被告主張返還一半租金及10萬多元轉款之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徐某確認被告出資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傢俱且現仍放置於其處,本着物盡其用、方便訴訟的原則,法院酌情確定上述物品均歸徐某所有,由徐某支付被告相應財產折價款且在彩禮金額中予以抵扣。
綜上,結合徐某與被告共同生活情況、雙方過錯及被告為徐某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數量、價值及折舊情況,結合當地習俗,本院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彩禮3萬元。
法官説法
婚約財產糾紛涉及彩禮、訂婚禮物、共同籌備婚禮的費用等財物爭議。近年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頻發,折射出婚戀觀念與財產權益的複雜博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組成部分,其本質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此,法官提醒:
其一,明確法律底線。法律不保護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禮,若高額財物導致給付方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或存在明顯“交易化”傾向,法院可全額或部分支持返還。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質利益綁架,借婚姻斂財的行為將受法律否定性評價。
其二,動態權衡事實。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需要綜合考量雙方是否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實際用途及對家庭的影響。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禮已部分轉化為家庭共同利益,返還比例可顯著降低。
其三,強化證據意識。戀愛期間的節日紅包、日常消費等一般認定為無條件贈與,不屬於彩禮範圍。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銀行轉賬等可溯方式明確彩禮性質,防止現金交付導致舉證困難。避免彩禮與個人財產混同使用,保留獨立賬户存取記錄。若彩禮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禮支出票據等證明。
其四,區分訴訟主體。父母能否參與彩禮訴訟,關鍵看糾紛類型及是否實際經手彩禮。若因退婚、悔婚等原因產生彩禮糾紛,實際支付彩禮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作為共同原告,實際接收彩禮的一方及其父母也可被列為共同被告。若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彩禮問題,如符合因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等法定情形,訴訟主體原則上為夫妻雙方,父母不能直接作為原告或被告參與,除非有證據證明彩禮涉及父母個人財產。
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物質往來需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既尊重習俗,更守護公平。當事人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理性選擇解紛方式,儘可能減少對雙方情感與生活的負面影響,共同推動“案結事了人和”的法治願景。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