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銷售以“戀愛”為名誘導男性買房是否涉刑責?購房合同有效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3分钟前
澎湃新聞
2025年03月14日 14:19:13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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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36名男子被假借‘婚戀’名義誘導買房”的消息近日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3月13日晚,澎湃新聞從廣東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獲悉,據仲愷高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介紹,龍光玖璟台和昊藝尚苑項目共31位業主反映被深圳中介以“婚戀”為由引導去買房。涉事業主均通過某交友平台認識並添加女性微信好友,隨後建立戀愛關係。相處過程中,女性好友告知購房者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其相處,提出購房以增加父母同意婚事的可能性,並將中介人員推薦給購房者。經上述女性引導,相關業主自行在龍光玖璟台和昊藝尚苑小區購房。以上交易均由深圳易家置業顧問有限公司中介帶客成交。經查,以“婚戀”為由參與購房引導的女性共15人(並非網傳的劉某1人),均為深圳易家置業顧問有限公司銷售人員。
針對該事件,3月13日晚,澎湃新聞致電深圳易家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稱不瞭解,隨後掛斷電話。另據南方都市報此前報道,記者從涉事房地產公司瞭解到,購房交易均由購房人本人簽字辦理,自行交納購房款、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等相關手續;房屋出售價格也與同一樓盤同一時期的其他購房價格相當,無溢價銷售。
隨着該事件在網上熱傳,相關法律問題引起外界討論,如中介公司、女銷售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需承擔哪些責任?作為被誘導的受害人,已經購買房子的男性該如何維權,是否有權撤銷買房合同?
針對中介公司、女銷售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的問題,惠州仲愷高新區官方人士表示,相關情況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為準,目前該事件仍在調查處理中。
廣州市法學會刑事辯護研究會副會長、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亮律師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女銷售誘導男性買房的行為,跟“飯託”、“酒託”有點類似。據現有媒體報道披露,被誘導的男性買房時,房屋的價格是按市場價進行交易,也就是説中介公司、女銷售是靠中介費、佣金獲利,沒有直接佔有男性的購房款。從這個意義來説,這種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但女銷售通過談戀愛的名義,誘導男性買房,這屬於用欺詐的方式促成交易,不是買房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作為被誘導的男性,有權利要求撤銷所簽訂的買房協議。若開發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被誘導的購房人有權向中介公司、女銷售索賠,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走司法渠道維權。
陳亮指出,若在上述事件中,對於中介公司、女銷售的套路,開發商是知情的,甚至是串通在一起的,共同欺騙了買房人,那麼該購房合同是無效的,購房一方有權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陳亮還表示,中介公司、女銷售通過欺詐的方式獲得中介費等報酬,這屬於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應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行業協會也可依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處分。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銷售人員通過虛構戀愛關係、承諾結婚等方式誘導購房者買房,讓購房者誤以為購買的是婚房,然而這僅僅是銷售人員出售房屋的手段,戀愛乃至結婚只是銷售的障眼法,購房者在被隱瞞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購買房屋,銷售人員構成欺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購房者有權要求撤銷購房合同,並要求銷售人員及其所在中介返還因購房所遭受的損失。
趙良善指出,涉案銷售人員,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其通過虛構婚戀關係、承諾結婚等方式,誘導多名男性購房,在購房後消失,最終目的是獲得大量佣金,具備虛構事實非法佔有的主觀意思表示,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
趙良善表示,涉案中介作為銷售人員的任職公司,對於其工作人員負有監管責任,因銷售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購房者基於此而產生的民事損失,可向中介機構主張。同時,銷售行為後果歸於其所在公司,其所任職公司放任銷售人員通過不正當方式達到業績目的,存在失責。
趙良善建議,購房者可先行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反饋,通過行政手段處理上述糾紛,如投訴無果的,應當及時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介入,提交被詐騙的證據,主張有關主體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基於欺詐達成的購房合同,購房者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撤銷後購房款將得以返還,房貸危機解除。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表示,該事件中,對於女銷售及其背後的中介公司的行為,若要認定需承擔刑責,其適用的罪名應該是詐騙罪。詐騙罪主要是指行騙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造成了財產損失。女銷售以談“戀愛”為誘餌,誘導男性買房,可以説買房的男性受到了一定的欺騙。但要構成詐騙罪,還要看受害人是否有財產損失。如果當時的買房是按市場價進行交易的,很難説受害人當時遭受了財產損失。倘若買房後,由於市場變化,房價下跌,買房一方的房產縮水,但這不是當時買房交易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因此,在該事件中,若要認定構成詐騙罪,可能存在如何認定造成財產損失的難點。
張永紅表示,作為被欺騙的一方,買房的男性是否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主要看買房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如受到欺騙對房屋的升值產生錯誤的認知、受到脅迫等,就可認定存在重大誤解,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買房一方可以先和開發商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走訴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