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挑釁的時刻,它的棺材早已被法律備好_風聞
江宇舟-财经行业观察者-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15分钟前
3月13日,賴清德在台偽所謂“國安高層會議”和會後講話中大放厥詞,再度宣揚兩岸“互不隸屬”的分裂謬論,公然推銷“台獨”主張,極力渲染“大陸威脅”,將大陸界定為“境外敵對勢力”,並拋出所謂“因應五方面威脅”的“17項策略”。
在其中,它不僅狂妄輸出“台獨”、混淆兩岸國族認同,還有諸如“讓軍法官回到第一線”、干涉兩岸人民持有大陸合法證件、干預乃至威脅兩岸交流、將島內擁護統一的言論納入查處範圍等政策主張,更進一步證明,“台獨”分裂勢力,不僅對於國家來説是數典忘祖,是兩岸和平破壞者、台海危機制造者,對於人民來説也是侵門踏户,是台灣人民自由權利踐踏者、民生幸福顛覆者。
賴清德的挑釁,是在一個特殊的日子,今天,是《反分裂國家法》頒佈20週年。
2005年的3月14日,《反分裂國家法》正式公佈施行,兩岸關係有了“定海神針”,懲治“台獨”有了終極保障。我還記得,正是在《反分裂國家法》版本之後,又迅速實現了台灣藍營各主要政黨赴大陸訪問,剛柔並濟,形成了此後20年兩岸關係互動的基本框架。
對於“台獨”分子,《反分裂國家法》最為直觀的懲戒措施在於第八條:

別看“台獨”叫得歡,其實它們慫得很。自從有了這第八條存在,“台獨”分裂勢力中的“獨立建國”主張也日漸式微,只敢躲在“中華民國”的破敗招牌底下苟且度日,用“民國”的紀元從1912年起算、過“雙十”的“國慶”從武昌南京起步,每年十月都要以“中華”的名義,上演頂着兩個十合體的“艹”字在那裏豪言宣示、挑釁中華的鬧劇,恍惚間都不知道全世界怎會有此等安於自黑的碳基生物。
*
*就這漫天飛“艹”,一羣“台獨”分子還要“艹”字底下大喊敬祝“中華。。。國運昌隆”,讓人着實繃不住。
就在昨天,賴清德還不得不多次提到“中華民國”,暴露自己始終不敢篡改偽政權稱謂的那份心虛,這就是《反分裂國家法》實實在在的威懾。
當然,我們必須看到,《反分裂國家法》對於霹靂手段的詮釋仍然是框架性的,法案中大量內容都是和風細雨、鼓勵兩岸交流、主張和平協商。以至於當年就有討論,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行為規範,本該是懲戒、約束多於鼓勵、提倡。而《反分裂國家法》無疑反其道而行。
此外,《反分裂國家法》作為綱領性質的法律文件,也並未明確對竊據祖國寶島相關行為的具體處理意見,未關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這也使得懲戒更為籠統。
這本身就是祖國大陸和中央政府,對台灣仁至義盡、對統一竭盡容忍的立法體現。
“台獨”屢屢向中央討要善意,我們早在20年前就給出了最大的善意。試問全世界還有哪個國家,在對待自己的割據叛亂勢力時,有過這樣的基於根本法的善意麼?
面對“台獨”分裂勢力與偽政權以實際行動踐踏這份善意,我們除了加大在軍事與執法領域維護主權的鬥爭,立法也隨之收緊。

就在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對依法懲治“台獨”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當時,我就展開分析過該《意見》的法律意義,包括如下幾點:
1、明確將《刑法》《刑事訴訟法》與《反分裂國家法》相勾稽,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細化了定罪量刑規則,突出了對“台獨”罪行的打擊。
如上所述,2005年3月出台的《反分裂國家法》是較為平和與寬泛的,到現行《刑法》第二編分則的第一章提出了“危害國家安全罪”,明確了危害領土完整、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等相關罪行及其量刑依據。
而《意見》將《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精神與《刑法》的明細規定相結合,突出了對“台獨”分子有法可依基礎上的計劃單列。這不僅強化了法律意義上的有法可依,也在政治和法律意義上明確回應了以賴某為代表的“台獨”分子“互不統屬”的謬論,標誌着兩岸關係將從法理和政治上逐步向中央管轄台灣的方向過渡。
2、規定了可以認定為犯罪的具體場景,將“台獨”分裂行徑完整囊括。
《意見》基本上把獨派操弄的每一條主要路徑都考慮到了,統統列為犯罪。不僅把領導組織策劃“台獨”組織,發起“台獨”活動納入,法律上“台獨”分子如果膽敢修改對台灣定位的任何島內法規或是組織“公投”,外事上膽敢搞以主權國家身份的相關活動,文媒領域膽敢宣傳或引導“台獨”,乃至打擊統派力量,已經統統都被鑑定為犯罪,資助“台獨”一樣可以比照辦理。
而且意見對什麼是“首要分子”、什麼是“罪行重大”、怎樣叫做“積極參加”都作了細化條款規定,並且比照《刑法》設定了量刑標準和對應的起訴審理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是以罪行一視同仁之,對某些口説反“台獨”卻在操縱“獨台”議題,實際與台獨沆瀣一氣的藍黨人士也是無聲的警告(所以那幾個老面孔又跑出來虛弱又沒骨氣地“不樂見”、“要尊重”了)。
總之,這個《意見》作為《刑法》在打擊“台獨”問題上的延伸,已經不再留有法律層面的任何餘地,就是實實在在的操作指南。
正如最高檢重大犯罪檢查廳張慶彬副廳長所説: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3、在《刑事訴訟法》基礎上,結合當前實際條件,明確允許公安通緝和缺席審判,並對缺席審判做了細節設定。
2018年的《刑訴法》已專列了缺席審判一章,對於危害國安的罪行可以缺席審判。《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哪怕“台獨”分子身在境外,公安、國安也可以將案件移送起訴,檢察院一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開庭審理。法院立案後,對“台獨分子”從開庭前傳票和起訴書送達、審理中辯護人指定、直到判決後判決書寄送都有了明確對應的細化安排。
*
*腦補以後賴桑、蔡婆收傳票和判決書的表情,它們不是最喜歡説“兩岸互不統屬”麼,馬上統屬給你看看。島主當久了,已經忘了中央長什麼樣了。即使不會立即上島執行,但只要判決書有了,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就懸在頭頂。而且我相信,執行的那一天也不會等太久了。
4、所有刑偵、起訴、審理、判決定罪及相關程序全部基於大陸《刑法》《刑訴法》制定,也就意味着在對待“台獨”分子的量刑懲處上,就是同一個制度。
本不再展開,只説這一句就知道什麼分量。
5、明確了量刑上限,最高可達死刑。
這與《刑法》內容也是相匹配的,單拎出來強調“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而不是模糊地説“可參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在表明:我已經不打算給你留任何面子了。
在這裏,我想起了不少老朋友,我們一起見證了從上世紀90年代三大恥到現在國家的每一步。私底下開玩笑時大家都會調侃:“咱腚力咋這麼強啊”。説實話,咱的祖國母親和中央爸爸脾氣真的特別好,各種得饒人處且饒人,很多時候會主動想着對方的面子,想着能爭取就爭取——甚至連《反分裂國家法》都自帶菩薩心腸。
越是如此,越到“不留面子”的程度,就要格外注意了。國家對待這一步是格外慎重的,而且一旦到這一步,後手一定是有準備的,因為這關係到國家和中央的形象。
哪怕對方還在那裏叫囂“你這後手我咋還沒看見啊”,你放心,來得越慢的一定會越狠。大家可以回想下,遠一點的中印、中越就不説了,南海、洞朗、香港、緬北的事情都該有印象吧,去年6月初對黃仁勳定性時候我也提過這個事。這次一樣,包容了二三十年了,累了!

寫到這裏,突然浮現出這個畫面。這一刻我的心情和本圖氛圍是共振的,非但不歡喜,還有些痛心。不要覺得台灣問題一直吊着是實力的問題,我們早就有統一的實力,之所以還沒動手,除了希望爭取更好的客觀條件,主觀上也是真心把對岸當同胞,不想流兩岸的血,希望台灣的回家能風光體面。可換來的什麼呢?
6、在不給“台獨”面子的基礎上,依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同胞情誼,指了“迷途知返”的方向,甚至可以“既往不咎”。
《意見》依然是“圍三闕一”,明確“台獨”分子只要放棄“台獨”立場和行為,“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這句話的空間可就大了),就能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此處又暗藏了一段祖國母親的菩薩心腸,《意見》明確説是按照《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但對比《刑訴法》我們就能看到,這項條款適用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據此可以如此通俗理解,只要放棄“台獨”立場並能把這個轉變公開喊出來,就是“重大立功”。
我們從革命年代就一直強調“給出路”,這個作風也快100年了,冥進黨才幾歲啊?

做到這一步,什麼叫仁至義盡?有沒有不教而誅?到這一步還要浪費善意的人會有怎樣的下場?歷史都清晰地記錄下來了。
7、還有一個可以觀察的點,就是當“台獨”罪行被細化入刑後,如何爭取國際上的司法協同。
可以想見,西方國家一定不會承認這款,我們必然會有相對長期的鬥爭。而哪些國家能夠在這些問題上與我們司法協同,也是檢驗我們外交能力與兩國關係的又一劑PH試紙。
總有人説我們有當凱子之嫌,其實這些年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友好國家宣佈支持“一箇中國”後,我們一樣要聽其言、觀其行才會落我子。具體怎麼表述的,在國際交往中怎麼表現的,是否能在我需要的站出來站隊的……而伴隨着《意見》的出台,我們無疑又多增加了一條內容:
既然支持“一箇中國”,那就得和我一起在法律框架下打擊“台獨”分子了。
此外,《意見》發佈的中還有兩條值得我們留意的地方:

雖然這是全國性的法規,打紅圈處這都是標準動作,但其實無聲地提示了未來追究“台獨”分子責任時候,全國各地的公檢法都會是發起與受理單位,比照下緬北故事,大家可以細品這個範圍可能會對應怎樣的規模與強度。
*
*在《意見》發佈的同時,國台辦邀請公檢法司相關人員舉辦新聞發佈會,參會者都在正廳級及以下,“台獨”與某些隨之起舞的藍黨分子不是最喜歡講“對等”麼?這就是屬於它們的對等……
所以去年的《意見》是對“台獨”鬥爭在法律層面上的一個里程碑,其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可操作性極強,且兼顧了法律、政治、教化和民族情感的各個維度。又一次體現了我們國家在捍衞自己核心利益鬥爭上的嚴謹細緻、情理兼容。
綜上,《意見》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可操作性極強,且兼顧了法律、政治、教化和民族情感的各個維度,不僅體現了我們國家在捍衞自己核心利益鬥爭上的嚴謹細緻、情理兼容,更重要的是,補齊了我們對“台獨”鬥爭的法律拼圖。
*
*在去年6月《意見》發佈後,我曾做過這樣一個判斷,這也被後續發展所驗證。
統一台灣,要做的不僅僅只是統一,要面對的也遠不僅僅只是一個台灣,這就是為什麼祖國統一的歷史進程會相對漫長的原因。
但是再漫長也不會太久了,隨着產業轉型、科技突破及配套的軍事革命、內外雙循環與地緣新構建這三件大事的陸續完成,“台獨”分裂勢力的幕後主子都將面臨降維打擊,等待“台獨”的下場又會是什麼?
*
*對這三件大事,之前曾有系統的論述。這裏就不再展開了。這段時間已經不會太久,以十年為期可能都過於悲觀了。
也正因此,恰恰能夠理解,“台獨”狗子及其主子,在這最後幾年會怎樣拼命挑事,試圖用戰火干擾鳳凰涅槃中徐徐升起的聖火。
**“它們要的是亂,我們要的是穩”。理解了這點,看今天台灣,一切困惑都能迎刃而解。
可那又怎樣?“台獨”連真正的“獨立”都不敢宣佈,它和它的主子們其實依然還是互相慫恿、互不擔當的關係,這就決定了,隨着時間的推移,一直吊着沒有最終解決的台灣問題,反倒會成為它們的絞索。
巡航越來越多、通緝越來越多、執法越來越細,睡不着的該是它們。

最後,讓我們再回看一下這張圖,從地理上去理解上文三件大事佈局的意義,台灣從來不是陣眼,而“台獨”對外挑釁、對內無能的結果還將讓台灣更加地邊緣化,讓最終的統一更為徹底,將再一次展現歷史負負得正的精妙辯證法。
諸君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