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觀察|歐洲供應鏈法之《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解析【走出去智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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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3月5日,歐盟委員會宣佈了一項汽車行業行動計劃,將提供18億歐元,專門用於打造具有競爭力的電池原材料供應鏈。歐盟委員會執行副主席塞茹爾內當天表示,歐洲汽車業正處於“致命危險”之中,此次歐洲首次決定實施“歐洲製造”政策,這是一場革命。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供應鏈是與企業相關的各類實體的集合,可能涉及供應商、製造商、運輸商、倉庫、零售商和最終消費者本身。隨着歐盟不斷加強供應鏈的監管,中國企業在歐洲開展業務,將由僅對自己公司和相關法律實體負責,擴展至對公司的整個供應鏈負責。
2022年11月28日,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並2023年1月5日起正式生效。該指令明確要採用統一的標準來強制規範企業非財務信息披露,並通過獨立鑑證機制來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進一步加強對企業ESG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2024年7月25日,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正式生效,**歐盟成員國需要在兩年時間內將CSDDD轉化為各自的國家法律。該指令提出了供應鏈管理中強制性的可持續發展相關盡職調查義務,並要求企業持續監測並公開披露盡職調查的有效性。該指令的生效反映了全球價值鏈日益複雜的風險管理需求,也對出海的中國企業在供應鏈的透明度和責任性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挑戰。
歐盟在供應鏈監管方面有哪些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全球領先律所——泰樂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的文章,供關注歐盟監管的讀者參閲。
要點
1、歐洲對(供應鏈上)公司的監管方式,有從國內轉向跨國監管的明顯趨勢,並且越來越重視供應鏈責任。
2、在控制和監督公司整個業務鏈,進而對公司整個業務負責的法規方面,包括公司自身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直接和間接商業夥伴,《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相比其他歐洲法規顯得更為突出。
3、屬於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適用範圍但不參與運營中的子公司運營決策、僅以持有其股份為主要業務的母公司可獲豁免。這既適用於歐盟企業,也適用於非歐盟企業。
正文
文/Toon Rummens律師
泰樂信比利時布魯塞爾辦公室合夥人
企業在歐盟開展業務,將越來越多地面臨可持續發展法規和其他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相關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部分涉及非財務報告,要求公司發現並報告(尤其是)其對氣候和人權的影響。
我們正在見證一種企業責任的轉變,從僅僅對自己公司和(法律上)相關實體的活動負責,擴展到對協助公司營銷其產品或服務的整個公司業務鏈負責。
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供應鏈,以及這一特定概念已經和將要對企業產生的深遠影響。
供應鏈:概念和內涵
“供應鏈”(“價值鏈”、“業務鏈”)一詞,是指與某一企業相關的各類實體的集合,這些實體直接或間接參與該企業的業務活動,包括上游實體和下游實體。
這些實體既參與商品生產或服務供應,也參與向最終消費者分銷、運輸或儲存特定產品或服務。這個網絡包括多個實體的業務活動,可能涉及供應商、製造商、運輸商、倉庫、零售商和最終消費者本身。
在商業背景下,“上游”和“下游”商業夥伴是指參與公司產品或服務生產和分銷過程中不同階段的實體。
▪ 上游商業夥伴,指向公司提供物料的實體,包括供應商和製造商。它們參與供應鏈的初始階段,着重於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資源。
▪下游商業夥伴,指那些參與供應鏈後期階段的實體,他們為向最終用户交付產品或服務提供協助。這類實體包括分銷商、批發商、零售商,有時也包括客户本身。這些合作伙伴確保成品高效地進入市場和/或有效地處理銷售和客户互動。
供應鏈的範圍,會因行業和具體運營要求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但一般包括原材料採購、生產流程、庫存管理、從製造商到分銷商或直接到消費者的貨物運輸(物流)以及訂單執行等要素。
自新冠疫情以來,人們已明顯從關注(降低)供應鏈成本轉向提高供應鏈質量。新冠疫情揭示了全球供應鏈的脆弱性和不透明性,致使公司對可能損害其供應網絡實力的成本削減措施進行重新評估。僅此一點就使人們更加關注供應鏈。
但是,投資者和消費者對更高質量的供應鏈和產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他們要求產品製造的地點和方式有更高的透明度。
此外,技術創新也使得更好地跟蹤、分析和控制供應鏈的構成和不同要素成為可能,從而使企業能夠通過更好的監測和管理措施來提高產品質量。
最後,當然還有重要的(歐洲)法規,這些法規正在不斷增加,並在許多領域迫使公司對其供應鏈鏈進行審視。
法律背景與演變:受歐洲影響,法律監管從企業集團向供應鏈轉變
歐洲對(供應鏈上)公司的監管方式,有從國內轉向跨國監管的明顯趨勢,並且越來越重視供應鏈責任。
傳統上,國家立法主要關注國內的企業集團或財團,重點是同一企業結構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和財務關係。這些傳統法規側重於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同一集團內各實體之間的責任以及其他內部事務等不同方面。其主要目的,是控制這些公司集團內部的動態,並保護小股東和債權人。
歐洲目前的趨勢,是更多地轉向對更廣泛的供應鏈的監管。歐洲立法的最新趨勢強調整個供應鏈的透明度和問責制,而這些供應鏈往往跨越多個國家並涉及第三方公司。
例如,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 側重於報告)和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 – 側重於盡職調查)就體現了這一點,要求企業對其價值鏈(CSRD)和供應鏈(CSDDD)加以説明,而不僅僅是説明其公司集團的業務活動。
監管的最終目標,是確保在歐盟市場運營的公司對其整個(全球)供應鏈所產生的影響負責。這不僅包括企業自身直接的業務活動,還包括企業如何影響和控制其上游和下游合作伙伴。這包括所有姊妹公司和子公司,以及處於供應鏈頂端的公司的直接和間接商業夥伴。
這些指導原則仍需在各個國內法律中加以落實,從而進一步從國家層面推動從自身企業集團的責任向公司整個供應鏈責任的轉變。
除CSRD和CSDDD之外的歐洲法規中的供應鏈
歐洲的其他法規也採用了“供應鏈”的概念:
▪NIS-2(《網絡和信息系統指令2》,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22年12月14日第(EU)2022/2555號指令),要求企業評估其整個供應鏈的網絡安全,採取措施管理供應鏈中的風險,並與供應商合作提高網絡的安全性。
▪歐盟《衝突礦產條例》(2017年5月17日第(EU)2017/821號條例)專門針對礦產供應鏈。公司必須追蹤某些礦物(如錫、鉭、鎢和金)的原產地,必須對其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不使用衝突礦物。根據該條例,企業被要求報告其為確保無衝突供應鏈所採取的措施。
▪《歐盟森林砍伐條例》(EUDR - 2023年5月31日歐盟理事會第(EU)2023/1115號條例),旨在阻止供應鏈中的森林砍伐。公司必須證明其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沒有造成森林砍伐,為此,公司必須開展供應鏈盡職調查,以核實產品的原產地。該條例要求在公司在整個供應鏈中對產品進行一定程度的追蹤。
▪2024年4月23日,歐洲議會批准了新規則,允許歐盟禁止銷售、進口和出口使用強迫勞動製造的商品。這項立法將在以下方面影響供應鏈:
a.公司必須審計其供應鏈是否存在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的風險。
b.公司必須採取措施預防和打擊供應鏈中的人口販運。
c.公司必須報告為解決和制止供應鏈中的人口販運問題而採取的不同措施。
歐洲的這些舉措強調了在整個供應鏈(或價值鏈、活動鏈)中合作和透明度的重要性,並且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明顯且不可逆轉的趨勢。
這些舉措要求公司不僅要關注自身在集團層面的業務活動,還要對其更廣泛的供應鏈中發生的事情負責。換句話説,這些都是明確的義務,要求企業睜大眼睛看看其他公司正在發生什麼。
在控制和監督公司整個業務鏈,進而對公司整個業務負責的法規方面,包括公司自身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直接和間接商業夥伴,《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相比其他歐洲法規顯得更為突出。
附:
歐盟《企業可持續性盡職調查指令》(CSDDD)簡介
由於該指令廣泛的適用範圍、重要的法律地位、全球影響力、對公司業務鏈最深層次責任的關注以及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以其規定的“盡職調查”的企業責任,成為了目前最具相關性的法規,將重塑公司管理其業務鏈的必要方式。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立法簡史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的發展,源於全球對國際供應鏈中侵犯人權和環境影響問題的日益增長的認識和關注。
該倡議部分受到了現有不同國內法規的啓發,如法國2017年3月27日《關於對社會企業和訂單企業保持警惕的法律》(Loi relative au devoir de vigilance des sociétés mères et des entreprises donneuses d’ordre)和德國2021年6月11日《供應鏈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LkSG),當然也受到歐洲(和歐洲以外)公眾和政界對加強企業問責制日益強烈的呼聲的啓發。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與《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不謀而合。《歐洲綠色協議》是幫助歐盟實現綠色轉型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其最終目標是到2050年實現歐盟碳中和。綠色協議採取整體和跨行業的方法:所有相關政策領域都應為最終氣候目標做出貢獻。這包括圍繞氣候、環境、能源、交通、工業、農業和可持續金融等緊密相連的倡議。
與大多數立法一樣,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也是幾經妥協的結果,在制定過程中經歷了多次修改,以平衡不同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非營利組織和歐盟成員國)的利益。
在立法過程中,主要的妥協涉及指令範圍的界定、盡職調查要求的範圍——例如,在最後階段取消了董事考慮其決策對可持續性問題影響的謹慎義務——以及確保在不同商業環境中可行性的執行機制。
供應鏈和映射的重要性
隨着時間的推移,供應鏈映射不僅將成為一項強制性要求,而且對企業來説,獲得對其運營的可視性和控制權也是至關重要的。
對公司而言,從戰略和運營角度整合ESG因素非常重要:
所有公司或早或遲都想投資節能設備。從長遠來看,這可以降低運營和能源成本,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對於(部分)員工來説,實施靈活工作時間或在家工作和遠程工作政策,能夠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留存率。在勞動力稀缺時期,這可能是一項利好,儘管許多公司最近正在重新審視這些措施。具體如何發展,我們拭目以待。
▪公司參與社區活動,可以建立牢固的社區紐帶,同時提高品牌忠誠度。
▪透明的會計實踐和非財務報告,有助於確保透明地記錄所有(財務和非財務)活動,並有助於維護利益相關者的信任。這包括明確報告納税、利潤分配和再投資計劃,也包括報告ESG事項。
▪對於任何一家認真負責的公司來説,遵守法規和了解所有相關的法律變化(如勞動法或安全標準的變化)都是必須的。
納入這些ESG因素,不僅有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還能帶來經濟效益,如提高效率、提升聲譽和符合法律要求。
簡而言之,不適應環境變化的公司遲早會倒閉。這些不斷變化的情形也適用於與ESG相關的問題。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適用於哪些公司?
適用於歐盟境內的公司
在歐盟成員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標準之一,就必須履行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的所有義務:
▪平均擁有1000名以上員工的公司,(全球)淨銷售額超過4.5億歐元(以財務報表已獲批准或應獲批准的上一財務年度為準),或者;
▪作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如果該企業集團在上一個財務年度達到了上述標準,且已編制或應已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或;
▪企業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已在歐盟與獨立第三方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或許可協議以換取特許權使用費。如果已編制或應已編制年度賬目的上一財務年度中,特許權使用費超過2250萬歐元,則必須遵守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已轉化為國內法)。
企業只有在連續兩個財務年度超過前兩項標準時,才適用《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
對第三國公司的適用性
在歐盟以外註冊成立的企業,只要符合以下標準之一,也必須遵守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的所有義務:
▪企業在歐盟的淨銷售額超過4.5億歐元;
▪企業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卻是在歐盟的合併淨銷售額超過4.5億歐元的集團的最終母公司;
▪企業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已在歐盟與獨立第三方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或許可協議以換取特許權使用費。如果在已編制或應已編制財務報表的上一財務年度中,在歐盟的特許權使用費超過2250萬歐元,並且在已編制或應已編制財務報表的上一財務年度中,該歐盟外企業在歐盟的淨銷售額超過8000萬歐元,則必須適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已轉化為國內法)。
同樣,企業只有在連續兩個財務年度超過前兩項標準時,該指令才會適用。
母公司特別制度
屬於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適用範圍但不參與運營中的子公司運營決策、僅以持有其股份為主要業務的母公司可獲豁免。這既適用於歐盟企業,也適用於非歐盟企業。
但是,如果一家企業希望利用母公司的身份得到這一豁免,則必須指定一家其在歐盟設立的子公司,代表母公司滿足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指令的所有條件。
此外,該母公司仍需對其子公司未遵守該指令的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轉化為國內法的過渡規則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的生效時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之前的標準。這為履行既定義務提供了(非常)長的過渡期。
每個歐盟成員國最遲只需在2026年7月26日之前採取必要措施將該指令轉化為本國法律。之後將分階段實施:
▪歐盟成員國從2027年7月26日起,才必須對在2027年7月26日之前的財務年度平均擁有5000名以上員工(而非1000名員工)且全球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而非僅歐盟的4.5億歐元)的歐盟企業適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規則;
▪歐盟成員國從2028年7月26日起,才必須對在2028年7月26日之前的財務年度平均擁有3000名以上員工(而非1000名員工)且全球淨銷售額超過9億歐元(而非僅在歐盟的4.5億歐元)的歐盟公司適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規則;
▪歐盟成員國從2027年7月26日起,才必須對在歐盟淨銷售額超過15億歐元(以2027年7月26日之前的財務年度為基準)的第三國公司適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規則;
▪歐盟成員國從2028年7月26日起,才必須對在歐盟的淨銷售額超過9億歐元(以2028年7月26日之前的財務年度為基準)的第三國公司適用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規則;
▪歐盟成員國從2029年7月26日起,才必須適用《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的最終門檻。
因此,我們認為過渡期非常長,足以使企業能夠為自身和整個供應鏈做好準備。
但是,屬於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適用範圍內的公司現在有哪些具體義務,這些義務如何具體落實到其供應鏈中?我們將在後續文章中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