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議員聲稱《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還有這種好事?_風聞
Moss从未叛逃-49分钟前
據微信公眾號“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
Q
“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消息,在3月17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環球時報》記者提問:據報道,近日,日本一名國會議員向日政府提交質詢,聲稱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寫入“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關表述,日地方政府和地方議員是否有法律義務遵守相關立場。對此,日本政府出具答辯書,聲稱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報道稱,日曆屆內閣均認為該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此次答辯書再次表明,該聲明不會對日地方議員赴台活動構成限制。請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A
毛寧: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堅決反對建交國同台灣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一箇中國原則是中日關係的政治基礎。
**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簽訂《中日聯合聲明》,**日方在《聲明》中作出過明確承諾,即“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明白無誤地要求將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上述文件不僅是對台灣屬於中國這一事實的確認,而且是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結束戰爭狀態、構建亞太戰後國際秩序的法律基礎,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1978年,中日雙方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雙方在《條約》中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條約》由中日兩國政府簽署、兩國立法機構審議批准後正式生效,從法律上確認了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和內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台灣重回中國版圖已經80年了。日方企圖在台灣問題上模糊歷史事實,嚴重誤導廣大日本民眾,嚴重違背日本政府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承諾,挑戰中日關係政治基礎,向“台獨”勢力發出嚴重錯誤信號。中方對此堅決反對。我們嚴肅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個政治文件的原則和精神,切實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在台灣問題上謹言慎行,以實際行動兑現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承諾。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原文: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務大臣、二階堂進內閣官房長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員。毛澤東主席於九月二十七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下述聯合聲明: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有着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歷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係史上新的一頁。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這一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中日兩國儘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係。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一)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係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周恩來(簽字)田中角榮(簽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日本國外務大臣姬鵬飛(簽字)大平正芳(簽字)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北京
在這則聲明中,中國放棄了對日本的戰爭賠償,也確立了兩國互不侵犯的原則。如果日本方面真的聲稱這個聲明不具備法律效力,那我國大多數百姓會笑出聲的,中日聯合聲明可是有“中國放棄聲索二戰賠償”,“互不武力威脅”,“和平解決爭端”的文字的,如果這些因為日本的一句不具備法律效力廢了……而且這聲明第一句是結束兩國不正常狀態,什麼是不正常狀態呢?


找了下日本那邊的原新聞,是三月十一日的,就是那個奇葩的NHK黨議員浜田聰提交的這份質詢書,這個議員是不是沒看到那個聲明裏都有啥條款。
據產經新聞:
日本石破內閣(3月)11日就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中有關地方自治體、首長、地方議會、地方議員是否有“充分理解並尊重”中國立場的法律義務問題,針對一項質詢書作出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答覆,並經內閣會議決定。歷代內閣均持《日中聯合聲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場,此次再次表明了該聲明並不約束地方議員等的活動。
■是否允許中止與台灣交流的要求
政治團體“保護國民免受NHK影響黨”的參議員浜田聰提交了這份質詢書。
《日中聯合聲明》中規定,日本政府“充分理解並尊重”中國關於台灣地位是“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
另一方面,2024年5月台灣“偽總統”就職典禮時,中國駐大阪總領事薛劍向日本執政黨和在野黨的國會議員,以及首長、自治體職員、地方議員發出了“不要讓(他們)出席”的請求書。同年6月,神户市議會中,據稱薛劍方面向該市市長髮送了傳真,其中“寫有‘不出席就職典禮’等意思,是針對自治體幹部或議員的評論”(市長室主任)。
基於此,本次質詢書質問道:“對於他國外交官對地方自治體及地方議員與台灣的交流及訪問提出中止要求的行為,政府是否容忍?”
■神户市議員:“允許地方與台灣交流”
答覆書就致市長的文件表示“已掌握。其他收件人未全面掌握”,關於政府的應對措施則“目前暫不回答”。
薛劍曾就《日中聯合聲明》表示“日本就一箇中國原則向中國作出了嚴肅承諾”,並提及新就任“總統”的賴清德,主張“日本方面與‘台獨’勢力的任何公開交往或交流都是違反承諾”的文件,並已發送給執政黨和在野黨的國會議員。
當時,與市長室主任進行質詢的神户市議員上畠寬弘(自民黨)11日在接受產經新聞的採訪時表示,關於本次政府就《日中聯合聲明》作出的答覆書,“作為問題,這是針對地方議員提出的。這意味着允許地方議員和地方自治體與台灣進行交流。”他對此表示歡迎,並談及薛劍的主張稱“已經沒有了依據”。
日本不認為《中日聯合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因為日本認為《中日聯合聲明》沒有經過日本國會批准,屬於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和中國總理周恩來的政治性聲明,不屬於條約,所以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質是日本議員為鞏固小選區選票,紛紛採取對華強硬態度以換取選民支持,如遺族會會長,前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在首次採取小選區制的96年大選前參拜靖國神社,97年提出美日安保條約包括台灣,同年日本議員首次登上釣魚島本島,而後01年小泉純一郎上台,連續6年官方參拜靖國神社等等。使得近20年的日本右翼更右,城市左翼為了議會席位不得不採取消極態度爭取遺族會選票,除外部壓力因素外日本國內政治沒有任何轉圜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