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壓患者按摩後猝死,家屬索賠47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6分钟前
-2025-
03/20
12:06
2023年9月1日,李勻在藤縣某養生會所按摩時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身亡,死亡診斷為猝死、高血壓。司法鑑定顯示,李勻的死亡可能與情緒波動、疲勞或環境等因素有關。李勻的親屬將養生會所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擔50%的賠償責任,索賠47萬元。這場因按摩引發的官司,究竟隱藏着怎樣的法律邏輯與責任劃分?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日12時許,李勻到藤縣某賓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當天14時許,李勻到前台詢問有沒有保健按摩服務。賓館前台為其聯繫8樓養生會所的按摩技師明月。當天16時左右,李勻在養生會所按摩過程中突然暈倒,為其提供按摩服務的技師明月及會所工作人員蘇尋撥打120急救電話。藤縣人民醫院醫生、護士到達現場後對李勻進行搶救。18時許,李勻經搶救無效身亡。死亡診斷為:猝死、高血壓。
李勻的親屬委託廣西某司法鑑定中心對李勻進行死亡原因鑑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李勻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患有高血壓病的基礎上,可能因情緒波動或疲勞或環境等因素誘發腦幹部位動脈粥樣硬化破裂出血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李勻的親屬認為,養生會所、蘇尋、明月應共同對李勻身亡承擔50%的責任,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李勻的親屬將養生會所、蘇尋及明月訴至藤縣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親屬經濟損失的50%,即賠償47萬餘元。
養生會所辯稱,會所經營的是正當的按摩服務,對消費者李勻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其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勻在接受按摩時突發疾病,經緊急送醫院搶救,兩個小時後死亡,醫院診斷為猝死、高血壓。李勻的死亡是基礎疾病所致,會所與李勻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根據司法鑑定,李勻身上無外傷、也無外力導致的內傷,這證明員工明月在實施按摩過程中,對李勻的身體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李勻的死亡與按摩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會所在經營過程中對李勻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李勻在接受按摩服務僅兩三分鐘就開始説頭痛,提出要去醫院,當時會所員工建議就近送藤縣婦幼保健院治療,但李勻要求去藤縣人民醫院治療。李勻暈倒後會所員工即為其打120緊急送醫救助。
蘇尋辯稱,他是會所的前台收銀員,對李勻的死亡不存在過錯,與其身亡不具有因果關係。
明月則表示,她對李勻提供的只是按摩服務,且是輕度按摩,李勻的死亡是基礎疾病所致,與按摩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李勻病發後,她立即實施救助,撥打120求救,盡到了救助的義務,對李勻的死亡不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
藤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按摩會所、明月、蘇尋對李勻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關鍵在於三方是否盡到安全警示義務,是否盡到法定的救助義務。李勻在會所接受明月按摩服務的過程中發病,經搶救無效身亡。但是,作為專門從事按摩的會所,在為客户開始按摩服務前應當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技師明月在為李勻提供按摩、泡浴前應當告知按摩、泡浴的注意事項,如酒後、患有高血壓等疾病不適宜按摩泡浴,會所未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李勻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患有高血壓的基礎上,可能因情緒波動或疲勞或環境等因素誘發腦幹部位動脈粥樣硬化破裂出血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認定按摩是導致李勻死亡的直接原因,考慮按摩會所的過錯與李勻的死亡後果因果關係較為薄弱,法院認定按摩會所的經營者蘇何對李勻的死亡應當承擔10%的民事責任。
蘇尋、明月系按摩會所的工作人員,根據民法典“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規定,會所僱請的工作人員明月在為李勻按摩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李勻的親屬的損失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蘇尋不是侵權人,李勻的親屬主張蘇尋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李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患有高血壓基礎病,需要對自身的健康安全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
藤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按摩會所的經營者蘇何應賠償李勻的親屬因李勻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駁回李勻的親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勻的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