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物業,女子坐小區出入口地上被車撞傷,物業公司要擔責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湖南高院
-2025-
03/20
12:23
車庫出入口升降杆砸到車輛,
車主母親坐在地上
要求物業賠禮道歉,
不料被後續車輛撞傷。
物業公司要賠償嗎?
來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楊某搭乘兒子小楊駕駛的汽車通過某小區東門時,因車牌未錄入系統無法駛出。楊某遂下車要求崗亭物業工作人員打開道閘升降杆,不料小楊後面的車搶先駛出,小楊緊跟其後,卻被剛好落下的升降杆砸到引擎蓋。
小楊將車停在小區門口後與物業人員理論,小楊父親聞訊後也駕駛四輪小貨車堵在小區門口。物業公司經理及保安隊長到達現場協商處理此事,楊某不服背坐在小區出入口的地上,小楊及物業人員上前勸阻均無效。
此時業主宋某駕駛汽車進入小區,不慎撞上楊某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楊某、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經法院判決,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楊某損失26.21萬元,楊某自行承擔8.94萬元。
楊某認為自己受傷是物業公司未正確履責、安保措施不到位造成的,遂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8.94萬元。
法院判決
湘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主張的損失系交通事故所造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楊某、宋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未認定物業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有責任,故物業公司與本次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物業公司並非本次事故的侵權人,物業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即使物業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僅限於對第三人侵權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對受害人自身應承擔責任部分進行賠償。即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責任。本案中宋某及保險公司已在宋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對楊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即第三人已承擔了其應承擔的全部侵權責任,故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已不存在。楊某主張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人存在過錯,三是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四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雖然楊某遭受了損害,但物業公司並未實施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且楊某的損害結果與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物業公司不構成侵權責任。
楊某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第三人已在其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內賠償了楊某的損失。小楊車輛跟隨前車出閘道口時,物業公司按正常流程開啓升降杆,履行了管理職責。雖然升降杆砸到小楊車輛上,但並未對車輛造成損害。物業管理人員對楊某的危險行為及時進行了勸阻,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楊某不聽勸阻將自身陷於危險之中,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其自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官提醒,小區升降杆作為車輛進出管理的重要設施,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居民在進出小區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耐心等待道閘開啓,避免強行通過或在出入口逗留。小區出入口是車輛進出的必經之地,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居民在該區域時應保持警惕,避免在道閘附近停留、打鬧或從事其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
來源:湘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