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家族不給子孫留後路?!_風聞
陶勇求索之路平坦心-求索之路平坦心官方账号-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探索真理、关心社稷。1小时前
李氏家族 不給子孫留後路?!
“李嘉誠40歲還在賣塑料花……”2010年5月以前,我一直為李嘉誠人到中年還在艱苦創業而受到不小勵志——當年,有許多人間偶像創造了許多令人感動的奮鬥故事佳話……

李氏家族賣掉43個港口給美國將會帶給中國未來發展諸多危害。
直到那年我聘上一個圖書公司兼職撰稿人,讓我參與撰寫勵志書籍——李嘉誠是其中一個撰寫對象——其實,一開始給我分配的撰寫《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報》。等我把目錄、序言寫好,對方認可後讓我撰寫第一章樣章。但樣章寫好後,對方不滿意。讓我改寫《暗夜明燈——李嘉誠》,並表示《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報》目錄給我付款500元。我只好同意了,然後閲讀了對方提供的李嘉誠全傳、李嘉誠家族傳和其他有關李嘉誠創業、興業的故事。這時我才知道,所謂“李嘉誠40歲還在賣塑料花……”並非是站在大街上,對着人來人往的行者叫賣劣質塑料花,而是,把香港精製的塑料花批發販賣到英國等海外市場賺大錢。
不過,由於先入為主的緣故,洛克菲勒的人生履歷、創業故事和人生成就遠超李嘉誠——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因此,我對撰寫相形見絀的李嘉誠勵志故事,有點提不起興趣,所以,最後我放棄了撰寫《暗夜明燈——李嘉誠》,終止跟哪家圖書公司合作,結果,對方許諾的500元錢《洛克菲勒 做慈善的超值回報》目錄稿酬也拖着沒給——因為是網上應聘,找到這家皮包圖書公司有點困難,只好算了。
從此以後,但凡媒體報道李嘉誠,我都有耳熟能詳的感覺……
在我看來,李嘉誠是一個譭譽滲半的人物,青少年時期的不幸際遇,對他的人格形成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少年時期,李嘉誠一家在香港艱難困苦、飽暖匱乏、舉步維艱——偏偏親舅舅一家在香港發達、生意紅火,頗為有錢——但不知道怎麼的,除了提供一套貧民區簡陋住房之外,對親妹妹一家居然不聞不問、從不接濟一分錢、一粒米——讓親妹一家在香港自生自滅……
直到李嘉誠經過多年打拼,從最底層小工、雜役做起,到茶坊廳堂主管,慢慢有了發展,舅舅才“良心發現”,聘請李嘉誠到他的廠子上班當一個管事。但這時的李嘉誠人生事業已經走上正道,依然拒絕了舅舅的“提攜”,此後,一直靠自己打拼、終於人生開掛……
我之所以説李嘉誠譭譽滲半,就兩件事。
首先是捐助鉅款創建汕頭大學。
其次,李嘉誠家族在海南拿地搞房地產,勾結地方邪惡勢力,強買強賣——以每畝兩千元價格“補償”給農民,轉手每畝五萬元賣出,牟取暴利。
廣大失地農民紛紛上告上訪,但最後也無處申冤……
至於在國內到處拿地、囤地再投機賣出獲得超高收益,割大陸人民韭菜,簡直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
因此,我對李嘉誠很早就沒有好感,因為他的投機取巧、可謂作惡多端!
可惜,當年權貴中跟他不乏臭味相投者,為虎作倀,才有李嘉誠在大陸事業的“輝煌”……
今天,李氏家族恩將仇報,悍然把43個對中國關係重大的43個港口賣給美國財團,給美國今後圍堵中國提供設施條件,為中華民族未來發展埋下隱患。
有鑑於此,李氏家族的行為是吃裏扒外地赤裸裸賣國行為、漢奸行徑!
當前,中國刑法尚無“漢奸罪”條款設定,但不代表今後沒有。
如果以後刑法增添“漢奸罪”罪名,並對既往的漢奸行為賦予溯及力,就可以追究新法制定前產生的犯罪行為。
打個比方吧,酒駕入刑,並未追究之前的酒駕肇事,這是因為之前的酒駕肇事產生的社會危害總體而言相對不很大,因此,就不溯既往。
可漢奸罪不一樣,之前的賣國行為如果給國家造成的危害很嚴重、並且這些危害後果一直在延伸產生——比如美國獲得李氏家族43個港口控制權,進而對我海上運輸、尤其一帶一路進行打壓、遏制和封鎖。那麼;李氏家族出賣國際利益的行徑危害結果就很嚴重,就要受到嚴懲!
關於溯及力問題
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但原則是可以改變或打破的,以酒駕入刑為例。是不是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酒駕肇事?事實上,正是因為過去酒駕不入刑,法無明文規定酒駕不為罪,酒駕現象越發嚴重,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失,因為才喚醒刑法酒駕入刑。
必須看到,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很容易被壞人、不法分子鑽空子的規定。道理很簡單,正是因為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才讓酒駕肇事者無所顧忌、日益增多,正是因為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才令網絡詐騙肆無忌憚、風生水起,正是因為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才使個人信息倒賣毫不懼怕、甚囂塵上……
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是,酒駕入刑、網絡詐騙入罪、倒賣個人信息違法,相關法規次第出台,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是指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首先是指涉嫌犯罪者實施了產生社會危害的行為,比方酒駕肇事。
其次,涉嫌犯罪者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比如“酒駕”、具有刑事違法性。
再其次,涉嫌犯罪者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比方酒駕,如果如果僅僅與其他車輛行人產生輕微刮蹭,沒有產生比較嚴重的人車損害,也就是犯罪危害程度較輕,法院就不視為犯罪。
然而,關於犯罪,還有另一種界定與解釋。這就是犯罪學意義上犯罪。
犯罪學意義上犯罪是,只要產生了社會危害,無論輕重都是犯罪行為,不過,犯罪學意義上犯罪僅僅是違反道德規範,遭受輿論譴責,而不會遭受法律懲處。
但是,無論是犯罪學意義上犯罪、還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很多時候,都存在主管惡意——過失犯罪與激情犯罪之類除外,區別是產生的社會危害大小程度不同而已。
有鑑於此,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正確與錯誤,首先是衡量有沒有產生社會危害,而絕不是有沒有觸犯刑事法律。也就是説,你的 行為需在確保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實施。
那麼,我們這裏討論一下“漢奸罪”,這個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制定的犯罪條款,但未來會不會制定又當別論。加入未來刑法增設“漢奸罪”條款,能不能對新法產生前的漢奸行為進行追究?在我看來是必須的!
之所以是必須追究的是因為漢奸行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危害,可卻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逃脱了懲罰,因此,秋後算裝則是必須的!
話説到這兒,李氏家族的所作所為是什麼行為?全國人民有目共睹,就不需要我在這裏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