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瀋陽多家公司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_風聞
打工战士腌萝卜-3小时前
據極目新聞相關介紹,最近,有多名網友在社交平台上反映,遼寧瀋陽部分公司在招聘時要求面試者無薪“試崗”。

曾在瀋陽市求職過的王倩(化名)告訴記者,她曾面試過新媒體運營、短視頻編導、電商運營助理等崗位,都需要試崗。按照王倩的説法,公司招聘後的試崗期大多在3至7天,試崗期不通過則無薪資,並且“大多數都沒有工資,有些公司會給一天50元。”
另一名求職者小佳(化名)説,有些公司只有在試崗期通過後才會發放工資,而且試崗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一般還要求3至6個月的實習期,“試崗就是人家看你合不合適,要是不合適就直接走,不給工資和賠償。”
3月26日,記者以求職者的身份,在求職軟件上諮詢了多家位於瀋陽的公司,發現確有企業要求求職者無薪“試崗”。一家招聘公考講師的教育機構的招聘人員稱,該崗位需要試崗7天,試崗期無工資,試崗通過後可入職培訓。
另一家招聘安檢員的服務公司要求無薪試崗1至3天,試崗通過後有3個月的實習期,實習期綜合工資在3500元至5000元之間。
在招聘軟件上,也有企業稱入職不需要試崗期,稱“試崗違反勞動法”。
受訪的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法律並無“試崗期”概念,只有“試用期”概念,在司法案例中普遍將“試崗期”認定為“試用期”,企業需按法律規定承擔義務,而試用期需滿足以下條件: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時長要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鈎,比如3個月至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因此,企業自行設定的“試崗期”因未納入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操作。
趙良善強調,無薪試崗更是違法,試崗期工資必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企業不得以“試崗”為由拒付報酬。若企業要求籤訂“試崗期協議”約定無薪條款,則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故試崗期間,但凡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即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都需支付報酬並承擔法律責任。
若試崗被辭退的原因並非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由於企業的其他原因(如經營困難、崗位調整等),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企業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惡意騙取廉價勞動力,構成違法解僱的,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趙良善建議,無薪試崗設定本身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按正式用工標準支付報酬並簽訂合同,如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有網友表示,前段時間看到有公司人去樓空拉黑員工,現在又來了一個試崗期無工資,現在資本家都這麼厲害的嗎?

還有人説如果按照這個套路,那是不是試用完7天后直接把人辭退,豈不是就沒有人工成本了?這算盤打的真響啊。

還有人表示自己21年的時候曾去瀋陽找教育機構上班,結果很多家機構都有1-7天的試崗期,真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