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五金廠負責人陳XX生產出口槍支散件案的判決違法_風聞
徐弘炯-1小时前

寧波五金廠負責人陳XX生產出口槍支散件被訴,二審被判十年半
已知的事實:陳XX生產出口槍支散件無法裝配國內的槍支,在國內就是廢物,出口到美國是合法途徑。問題就是認定是槍的配件,符合法律條款。
此案中的關鍵,也是任何刑事案件的關鍵,是不是對社會造成危害?沒有。本案既沒有現實的社會危害,也沒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既未對中國社會造成影響,也未對美國出口目的地產生危害。本案無社會危害。
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不,二審法院判決有多點不合法。
1)法院二審的結論是,本案“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事實是,本案的社會危害性根本沒有,是零。不是較小,不是很小,也不是微小,就是沒有。法院二審的結論錯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本案是沒有危害,適合本條例,不認為是犯罪。
3)法院二審判決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陳XX生產出口槍支散件,可以用於真搶,也可用於仿真搶,玩具槍的配件。如果你生產油漆的,可以塗到槍管上,也可以抹到水管上。生產油漆出口的老闆,勤勞工作、盡心盡力繳税,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是不是你權力機構知道那油漆可以塗到槍支上,就把他抓起來判15-10年的重刑?為什麼不?為什麼。這樣中國千千萬萬勤勞守法的企業家都要面臨巨大的災難。滅頂之災。
法院二審判決,是基礎無罪從有的邏輯,嚴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
“要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諄諄教誨,苦口婆心。
這把一個沒有任何社會危害的人,判重刑,10-15年的有期徒刑。一個人生有幾個10-15年?這個判決有那點讓人民羣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都是不是,是不是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的?
這是什麼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法院的判決為了人民的福祉,就是要貫徹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不能稀裏糊塗地就把明明沒有任何社會危害的人判處重刑。我們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當初的理想初衷是什麼?我們是學習法律,從事法律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不是無心無肺的把人判上他10-15年牢獄之災。這不是社會的正能量。
當事人親屬如果需要可以聯繫我:
徐弘炯
我願為案子提供幫助
還有,廣東深圳開公司做五金加工等業務的董某芳,被指控生產槍支零部件並通過國際物流的方式發往美國,被判處無期徒刑。
還有更多的冤假錯案,我們不該忘記。
附,刑事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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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信息,需要進一步充實)
申請人:寧波××五金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海波,原審被告人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方式:××
申請事項:
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
改判申請人無罪。
一、原審裁判要點與再審核心爭議
二審判決認定:
“涉案零部件出口至持槍合法國家,未流入國內市場,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判決書原文);
申請人主張:
社會危害性為零:出口行為完全脱離中國法域,未對中國公共安全造成任何現實或潛在威脅,不符合《刑法》第125條“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要件。
二、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律邏輯矛盾:社會危害性缺失應阻卻犯罪成立
《刑法》第125條的核心要件是“危害公共安全”:
涉案零部件直接出口至美國,未在中國境內流通、使用或改裝,客觀上不可能對中國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美國允許合法持有槍支,涉案零部件用途符合當地法律,無證據表明其被用於跨國犯罪或威脅中國利益。
二審判決自相矛盾:
既承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卻又以“技術屬性”定罪,違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技術屬性≠社會危害性:零部件功能需結合使用場景判斷,脱離中國法域的技術屬性不產生中國刑法評價的“危害性”。
(二)新證據證明社會危害性為零
出口流向證據鏈:
海關報關單、國際物流記錄證明涉案零部件全部直接運抵美國,未在中國境內中轉或流通(附證據1);
美國進口商××公司聲明,零部件用於維修當地合法註冊的氣槍,未被改裝為火藥動力槍支(附證據2)。
跨國法律合規性:
美國商務部出口許可文件(附證據3),證明用途符合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
中國《出口管制法》第48條:出口合規且不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三)原審鑑定標準錯誤擴大刑法打擊範圍
脱離使用場景的技術鑑定無效:
原審依據國內標準認定“槍支散件”,但涉案零部件在美國法律下屬於“氣槍通用配件”(附美國ATF技術意見書,證據4);
公安部《槍支鑑定規定》第5條:鑑定應結合“實際用途及改裝可能性”,原審未考察境外合法使用場景。
折算標準違反罪刑法定:
將通用工業配件(如鋁管、螺絲)按“30:1”折算為槍支,實質是類推定罪,違反《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13條:未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且新證據證明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跨境貿易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6條:跨境貿易行為應結合目的地法律評價社會危害性。
四、請求事項
懇請法院依法再審,糾正原審“技術屬性至上”的錯誤邏輯,以“社會危害性為零”為核心改判無罪。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寧波××五金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陳海波(簽字)
日期:20××年××月××日
附件清單:
出口報關單及國際物流記錄;
美國進口商用途聲明(經公證認證);
美國商務部出口許可文件;
美國ATF技術意見書;
原審判決書及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