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發展下去,男女雙方相親得帶上便攜相機和錄音筆_風聞
观观之究88-2小时前
【本文由“亥伯龍神”推薦,來自《很多朋友對強姦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定罪標準知之甚少,在此做一些簡單的普法》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少年在別處
- 給個新聞關鍵詞,我去搜來看看。
聽你描述,這簡直就是光天化日,朗朗乾坤。。。要真是能判強姦,我特麼真不知道該評論啥
除了UP主説的“大同訂婚強姦案”和我説的“江西南昌錡振東案”,
再提供兩個案子給你看:一個是“唐山相親強姦案”,另一個“清河縣王雙歡案”。
這些案件的相同點就是:男女雙方都認識、互有好感或者關係已經很親密,雙方發生關係後女方並沒有當場翻臉報警強姦,而是在一系列其他事情發生後才選擇的報警,而男方几乎都是通過口供來定罪。
比如魏賢案裏,女方報警是因為聊天記錄被其母發現;錡振東案裏是女方要求發展關係被拒絕;唐山相親強姦案裏是小夥不願意賠錢消災;大同訂婚強姦案裏是男方補償不積極……
而通過口供來定罪則更是讓所有男性人心惶惶,這意味着只要女方開口指證強姦,警方檢方法院一句“違背婦女意志”,無論過多久、過去關係多親密、發生關係前和發生關係中都同意,這些統統不作數。
比如錡振東案裏男方有與女方發生關係時的錄音和視頻,甚至連女上位這種極度隱私的視角都有,都不能擺脱被指控強姦嫌疑;
魏賢案裏女方在雙方見面20天后才報警,即便已經什麼生理痕跡都查不出來了,依然能將男方扔進監獄四年。
王雙歡案更加離譜:任何一個實質性猥褻的監控都沒有,僅憑學生的誣告,就能將一個老師定罪。
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因為大家發現哪怕是拿出了實錘證據,依然抵不過女方的一句“我感覺”,“我認為”。
事前事中事後都同意沒用,你得保證女方此後永生都同意才行,這顯然是不現實的。
如果在發展下去,男女雙方相親得帶上便攜相機和錄音筆,去婚介所得帶上律師,去訂婚得裝上監控,這樣保證永遠都是合理合法,永遠不給事後反悔的機會。
但問題這樣做了,誰還去結婚呢?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唐山相親強姦案之類帶來的更為負面意義,則是讓大家看清了,原來官方對生育率、結婚率的焦慮都是假的。
如果情侶之間、師生同事之間發生類似事件,尚可從認為是人性本惡、需要法律伸張正義。
但在訂婚、相親這類奔着結婚建立家庭而去的案件中,僅憑女方一面之詞、就將男方打入深淵,這怎麼看都是勸人不要結婚、更別説生小孩了。
這還只是造成過較大輿論影響的各類“QJ案”,全國各地過去十餘年到底發生過多少類似案件,恐怕沒人知道。
既然要平等,那就快進到日韓版本的絕對男女平等,你可以誣告我,那麼男性也能魔法對轟回去,用結婚率和生育率來告訴做出審判的人,這就是一味放任的結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