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管理暫行辦法》專家解讀:李藝律師_風聞
网经S-58分钟前
3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管理暫行辦法》。如同一把精密的“手術刀”,切中了數字經濟治理的兩大命脈:數據透明化與風險可控化。這一政策的出台,究竟釋放了哪些信號?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行為,發揮數據在平台經濟治理中的關鍵要素作用。引導京東、拼多多、抖音、快手、唯品會、達達集團、得物、蘇寧易購等數字零售類,美團、餓了麼、魯班到家、土巴兔、哈囉、滴滴等數字生活類,以及飛豬、攜程、去哪兒、同程、曹操出行等在線旅遊類企業合規經營,提升網絡交易監管效能,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在此背景下,數字經濟新媒體&智庫網經社獨家策劃**“網絡交易平台監管新動向專家解讀”**,邀請了包括泰杭律師事務所、正策律師事務所、申浩律師事務所、澤大律師事務所、中治律師事務所、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企賦未來科技、諾臣律師事務所等專業律師、專家,共同探討平台、商家、賣家等合規經營新要求。

對此,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藝在接受網經社獨家專訪時表示,
一、網絡交易出現的問題
市場監管總局近期印發的《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5年4月25日施行,標誌着我國網絡交易監管進入新階段。隨着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網購成為我國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國網絡交易市場規模已達15.4萬億元,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約30%,但伴隨快速發展也暴露出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是部分平台利用"大數據殺熟"實施差異化定價,同時通過不透明的流量分配機制擠壓中小商家生存空間。二是假冒偽劣與虛假交易氾濫。“刷單炒信”、“虛構原價"等技術化手段使傳統監管難以有效識別。三是數據孤島導致監管滯後。各平台數據標準不一,監管部門難以及時獲取全面信息,形成被動"事後監管"局面。四是平台主體責任缺失。許多企業對合規管理認識不到位,審核監督流於形式。《辦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旨在通過建立標準化數據報送體系,推動行業從"自律合規"向"數據合規"轉型。
二、《辦法》產生的影響
《辦法》對於日常的監督給與法律的依據,壓實了責任主體,其中對於電商平台帶來了極大的影響:1.明確了四類核心數據的報送要求:網絡交易經營者身份信息(半年報)、違法行為線索數據(5個工作日內報)、行政執法協查數據和特定商品服務數據(按要求報)。這種差異化設計既滿足監管需求,又避免給企業增加不必要負擔。2.預防式監管模式:建立動態監測與智能分析機制,實現從事後處罰向事前預防轉變;探索穿透式監管,核查實際交易情況,建立政務數據雙向流動,主旨是提升平台自治能力。3.平衡了監管強度與企業權益,規定數據報送範圍、頻次等與監管目標成比例,注重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辦法》中的規定都影響着電商平台的日常運營,電商平台可從以下幾點來加強日後的運營管理。如:1.平台需構建自有數據系統和合規人員配備;2.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合規,事前預防;3.挖掘數據價值與商業應用。
三、《辦法》需解決的問題
《辦法》在今年4月才實施,也將面臨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1. 數據安全與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首先需進一步明確"必要數據"範圍,建議制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建立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機制。
**2.電商平台大小不一、參差不齊,導致合規落差,特別中小平台在技術和人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建議實施階梯式合規要求,組織專項培訓指導。
**3. 由於互聯網區域概念模糊,存在管轄權界定模糊、數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建議構建全國統一數據交換平台,明確跨區域案件管轄規則。
由於互聯網交易繁雜、電商平台較多,監管機構及監管人員的壓力大,建議構建多方共治機制,完善平台自治機制,培育專業第三方機構,建立消費者舉報獎勵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引導作用。
總言而之,《辦法》實施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隨着數據報送體系完善和監管能力提升,我國網絡交易市場有望建立更加規範、透明的發展環境,實現"在規範中發展,在發展中規範"的良性循環。電商平台應主動適應監管要求,將合規壓力轉化為治理升級動力,共同促進平台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