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陽謀局_風聞
甘核平大炸弹-对人身攻击+滥用举报者一律用举报打回去13分钟前
這個事情,根本不用糾結法律上如何。我不像很多人那樣去質疑法院的判決。甚至可以説,絕大部分摳那幾個具體的矛盾點來質疑法院判決和判決理由的人,除了被帶節奏的羣體以外,經過自身思考也認同那幾個矛盾點的人,都是典型理工男理工思維,不能有效應對這種事先設計好的局。
為什麼?現行法律體系下在強姦罪審理實踐中,確實是偏向女性的,因為傳統認為女性是弱勢羣體而男性明顯強勢,如果非得要女性提交非常完整的證據鏈才能認定事實,在很多情況下都做不到,所以在這個罪的審理中,口供就被抬到了不弱於物證的地位。設這種局,核心也是利用了這一點。男方母親在昨天宣判完後接受採訪時説,他們提出了40多條辯護理由,全部被駁回,具體是什麼辯護理由,她當時被一堆記者圍着,也沒法詳細説,網上有一些傳出來的,比如女方內褲上沒有檢查出男方精斑及str分型一類,其實這些全都不重要(被法院駁回),內褲上沒有東西,那女方可以説男方是把我內褲脱掉甩到一邊。至於處女膜問題,審判長更是已經在採訪中以醫學界共識和以往案件判例反駁了,這幾點不符合很多人(包括男方父母)的通常認知,但卻符合既往法律實踐。更不用説,男方在公安局訊問時就**“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所有對法院判決冷嘲熱諷的人都有意無意地忽視了這一點。現在男方要做無罪辯護,那就要完全翻供,還要證明公安在訊問時是在指供誘供或是刑訊逼供,目前來看這種可能性很低。
再次強調,設計這種局,並在網上傳播這種局引他人效仿者,必定是詳細研究過以往類似案件的。設局者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甚至乎“合情合理”,在明面上全是“白色”的,可謂是一種陽謀。
下面引用本條報道中審判長的原話:
“吳某母親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邊安撫一直哭泣的吳某,邊與席某商議提前落實訂婚承諾,提出在‘五一’假期結束後,就領取結婚證,並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吳某名字。席某認可和吳某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並承諾回家與其父母商量,節後立即辦理結婚登記和房屋產權添名事宜。當晚,吳某母親分別電話聯繫席某母親和席某,詢問商量情況,因未得到席某的答覆,吳某與其母親,於5月2日22時52分撥打110電話報警,稱吳某被席某強姦。
5月3日,吳某大哥去席某家中協商無果。當晚,吳某大哥與席某通話時表示,為促成二人婚姻,儘可能減少對吳某造成的傷害,要求席某於次日早晨針對承諾事項予以確認,同時表達,為避免給席某家庭增加負擔,之前商定的其餘彩禮可暫不予給付。席某同意吳某大哥的意見,表示力爭次日早上給出答覆。
5月4日下午4時,吳某在等不到男方答覆的情況下,遂到公安機關控告席某強姦。陽高縣公安局5月5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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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非常明顯。如果吳某真的“很傳統(不包括彩禮等觀念哈,只涉及貞操觀)”,無論如何都強烈反感並拒絕接受婚前行為,那麼男方強姦,無疑是巨大的肉體和精神傷害。那在擺脱男方“控制”後,就應該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控告,等男方刑罪坐實後,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但是很顯然,強姦罪的民事賠償金額與18萬彩禮+半套房來説,太少了,根本不划算。既往案例中,一般就是幾萬塊錢。
多説一句,如果真的“很傳統(不包括彩禮等觀念哈,只涉及貞操觀)”,對婚前行為強烈排斥反感,那從常理上説,一直到領證前,都會自覺地拒絕和男方獨處一室。
所以事發後,女方母親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進而在第一時間去跟男方談判要求儘快領結婚證並房產加名的行為,其實就很説明此事的實質了——“家醜不可外揚”,這個理由多合情合理啊,一聽就和過去那種“黃花閨女被毛頭小夥子玩了,閨女家逼着男方家要好漢做事好漢當,正式成親”的故事似的。
5月2日打電話報警,然後到了第二天(5月3日)繼續跟男方談判,其實就是在用報警來施壓,希望男方能儘快就範。但如我所推測的,也就在這一天,男方家也想到了,婚都訂了,在民間一般都認為大事已定,很多地方未婚夫未婚妻訂婚宴擺了酒之後就住在一起了,親戚四鄰也都認為這對夫妻事已成,但女方卻突然嚴摳法律上的“結婚”概念,説違反自己意願是強姦,再加上其一開始就聲明不接受婚前行為,以及當天燒窗簾等超乎尋常的舉動,男方家一致認為,從相親開始,這就是一個陷阱,等的就是這一天,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彩禮和半套房儘快落袋為安。事後女方並不是第一時間報警而是第一時間來談房子的事,更是印證了這一點。拿到財產後,女方則能以不尊重我人格,婚前就強暴我為名正言順的理由,在情感上淡漠,在半年或一年後提出離婚,而法院一般都會判離並分割財產,這樣女方就徹底落袋為安瀟灑離場,而男方則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冤大頭,老婆沒了,財產上也損失慘重。所以,男方這邊也乾脆魚死網破硬槓到底,我這邊就算被判罪,你也別想通過這種方式合法地拿到18萬+半套房然後過個半年一年套現成功離場。
請注意,女方這邊的行為,每一步都合法,甚至都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利用婚姻進行財產詐騙的情形。而根據以往的案例,結婚後過個半年一年,以“感情不合”“感情淡漠”為理由提出離婚,也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關於財產,如果雙方領證時間超過半年,就認定是“共同生活”了,在處理分割財產時,若無事先約定,則按一半對一半的比例。
上面所有對事件本身經過的引述,都是本案審判長的話,排除了各路媒體,特別是男方這邊的有利於己方的選擇性陳述。
這就是個每一步都合法的陽謀局。很可惜,男方是入了甕,才反應過來。而這個事件最大的悲哀,或者説在民間輿論上造成的大撕裂,原因也是如此。其實,審判長在接受採訪時所説的“用法治思維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等錯誤觀念”,很多人都諷刺這句話,但我倒認為不必要這麼刻薄,這句話沒有問題,只是需要換個角度來理解——就是要通過判例,公開宣佈彩禮或房產這種附加在婚姻上的財產預付制不會為婚前性行為帶來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再結合當前的社會現實,傳遞出的信號就更明顯了:請特別當心那些事先就聲明“不接受婚前性行為”,短時間內就相親成功,並沒有穩固感情基礎,但在訂了婚後卻願意和你獨處一室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