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剖析大同案二審判決的三大程序硬傷_風聞
熊猫儿-1小时前
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維持原判引發司法地震。案件焦點不僅在於罪與非罪,更在於判決書暴露的證據邏輯崩塌、職業倫理失守。當審判長強行以“處女膜完整性不影響定罪”為由迴避核心物證矛盾,甚至違規接受採訪為判決“打補丁”時,這場審判已然淪為一場司法公信力的自殺式表演。
一、證據鏈崩塌:法官用“政治正確”掩蓋科學真相
1、生物物證消失之謎:牀單精斑能證明“強姦既遂”?
審判長聲稱“牀單檢測到精斑”系定罪關鍵,卻對以下事實選擇性失明:
被害人體內無精液、處女膜未破裂:北大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指出,我國強姦既遂採用“插入説”,而生理結構顯示,若存在暴力插入行為,處女膜極可能破損。審判長僅用“無法絕對排除”搪塞,卻拒絕公佈法醫對陰道損傷的詳細鑑定,更未解釋“體內無精液”與“性行為完成”的矛盾。
案發後清洗疑雲:男方稱女方事後清洗下身,可能造成物證滅失,但判決書未審查衞生間痕跡、毛巾DNA等關聯證據,直接認定牀單精斑為“唯一有效物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55條“排除合理懷疑”原則。
2、用“政治正確”替代法律邏輯
審判長高喊“處女膜完整性不構成免罪理由”,看似捍衞女性權益,實則暴露證據不足時用價值觀定罪的傾向。
若真“不以處女膜論強姦”,為何不公佈陰道拭子檢測報告?
若真重視女性權利,為何不追問“男方射精在牀單卻未進入體內”的生理可能性?
北京協和醫院婦科專家匿名指出:“正常性行為導致處女膜未破的概率約5%,但在激烈反抗的強姦中,這一概率趨近於零。”
法官作為成年人,這點基本的常識應該有。
二、職業倫理潰敗:法官親自下場“輿論控評”
1、審判長違規受訪:把法庭變成“輿論戰場”
最高法院《法官行為規範》第82條明文禁止法官就未生效判決接受採訪,而本案審判長卻在二審宣判後公然對媒體“釋法”:他聲稱“公開回應是為普法”,實則用職務權威壓制公眾質疑;他辯稱“媒體報道片面”,卻未解釋判決書為何不寫明關鍵證據矛盾。
一名前最高法院法官直言:“判決書沒説清的事,法官跳出來對着鏡頭就能説清?這等於承認自己審案時偷工減料!”
2. “補丁式司法”摧毀程序正義
法官庭外發聲的本質,是將法庭嚴肅的舉證質證程序,降級為“微博熱搜式吵架”;當審判長對媒體説“被害人無需完美”,卻對男方提出的“事後協商錄音”“婚介聊天記錄”等證據避而不談時,司法的中立性已徹底死亡。
歷史教訓難道就那麼容易忘記嗎?
河南趙作海案:法官為平息輿情倉促結案,結果釀成冤獄;
日本“東電OL殺人事件”:法官因輿論壓力無視DNA疑點,導致真兇逍遙法外20年。
三、判決書“不説人話”:司法文書淪為文字遊戲
1、用“法律黑話”掩蓋邏輯斷裂
判決書充斥“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認定”等模糊表述,但針對五大爭議點全程迴避:
為何不傳喚聲稱聽到“自願對話”的婚房鄰居?
為何不調查女方收受彩禮後報警的經濟動機?
為何不比較雙方身高體重差(男方1.75米/70公斤,女方1.60米/45公斤)評估“暴力壓制可能性”?
2. “魔法證據”憑空定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證據不足應判無罪”,但本案演繹出奇幻邏輯鏈:
精斑+報案=強姦成立;
男方辯解=“拒不悔罪”;
女方延遲報警=“不影響事實認定”。
按此公式,任何發生過性關係的情侶分手後均可構陷對方強姦。
若牀單精斑能定罪,請問賓館每天發生了多少強姦案?
恐怖!細思極恐!
司法可以卑微如塵土,不可扭曲如蛆蟲。
當法官用“政治正確”綁架證據審查,用輿論公關替代司法説理,其危害遠超個案不公:
它讓女性維權的正當性被“按需定罪”的邏輯反噬;
它讓男性陷入“性同意隨時可撤回”的恐懼;
它讓所有人失去對法治的基本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