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問張仲麟,山西法官判決結果高不高?_風聞
般若波罗蜜·宁有种乎-34分钟前
【本文由“基於事實與邏輯”推薦,來自《山西大同中院的審判長水平真高》評論區,標題為基於事實與邏輯添加】
一.有一件事我沒理解,向張仲麟先生請教:你是真的稱讚“山西大同中院審判長的水平高”?還是説反話嘲諷“山西大同中院審判長的水平低”?如果是後者,你的由是什麼?
二.對於本案,我的觀點是:
強姦的法律標準是清楚的,證明是否強姦的證據、還原是否強姦的事實是困難的。
這一點,不單是強姦的問題,哪怕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證據和事實都是最困難的。
也可能改革開放前的強姦罪認定偏重於依賴受害人的陳述(輔以嫌疑人、第三人的陳述),但是現在基本上不存在這種問題了。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比民事案件更加嚴格,民事案件法官自由心證即可,刑事案件則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
很多時候,只是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我們無法親身見證庭審過程,存在信息不對稱,但是,親身參與過訴訟程序的人都會理解正常情況下法院基本上都會謹慎處理、公正審判的。
説句題外話,其實可以考慮增加一種制度,對於像本案這種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安排適格且有公信力的人庭審,以增加公信力。
回到本案,大家應就事論事、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要代入個人立場和情感,不管你是男人還是女人、你有兒子還是女兒、你對渣男撈女站什麼立場。
另外,本案就是本案,與彩禮、騙婚等種種社會問題沒有直接的關聯。當然可以借本案來探討這些社會問題,但是不能影響就本案個案的法律判斷。
對於有網友提到的一個對照案件錡振東案:
錡振東案沒有看到案卷,依賴網上查詢到的資料(假設都是事實),那麼:
1.第一個問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之前是否有“做男女朋友”的意思表示?如果有,男方就是騙奸(強姦),如果沒有,就不是強姦。如何認定有還是沒有?如果有客觀證據,則認定為有;如果沒有客觀證據,僅依賴受害人證據,則應認定為沒有。
2.一審法院沒有采信男方提供的視聽證據,需要説明理由,如果沒有説明或者理由不成立,那麼一審法院就是錯判。
3.事後不同意權,那是扯淡。
4.二審法院的改判,耐人尋味。我個人的理解,二審法院其實已經完全推翻了一審法院的定性,只是基於案外因素錯誤的維持了定性但實質免除了進一步的處罰,這對男方是不公正的。
5.錡振東案與本案是兩個個案,本案判對判錯與錡振東案判對判錯沒有對應關係,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恭喜你又收穫了一千多的回覆,你的每個帖子都有大量的粉絲留言,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僅管我不知道也不理解你是怎麼做到的,但是我還是要隨喜。只不過,我想起了一句話“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與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