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中院的審判長水平真高-談談這個案子_風聞
常识常理常情-18分钟前
民航工作者的專業性我很認同,文章我大都看過,但這次點進來卻感覺不是味。
就這個案子而言,個人覺得法院判決沒毛病。
我們試着分析:
從正常進入房間到非正常離開房間,分水嶺就是中間的性行為。
1、從進房間到性行為前,一切正常,雙方並無爭執和鬥氣,也未提及彩禮問題,注意這個事實。
2、性行為。由於男方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加上其他物證,可以認為雙方有性行為是事實。有人質疑證據,那麼男方為什麼附和女方的説法?見過父代子過,但那是有深切的愛與利的關係,在本案中男方沒有任何理由要這麼做。而且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男方最好的策略就是不承認有性關係,我也不信他的律師團隊會看不到這點。
3、現在的焦點就是女方是否自願,還是敲詐。
假設1、女方預謀敲詐。那麼有幾個疑問:一是雙方談的彩禮與房產問題是在性行為之前,而且也沒有加碼的行為;二是事後女方洗澡,反倒洗掉了證據,與預謀不符(別説這也是設計好的);三是事後男方與女母通話第一時間也沒有提及要加彩禮或賠償;四是後面的談判,要求提前在房產證加名也不是漫天要價。所以預謀的可能性太小;
假設2、女方先自願,後反悔轉敲詐。但男方並未提及女方有提出條件要挾之意,前述的2,3,4點也可以用在此處。如果女方精神有問題,毫無理由就是要這麼做呢?若存在精神異常,律師團隊理應提出鑑定申請。既然男方的律師沒有提出,應該可以排除。
假設3、男方強了。那麼在不利於自己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回答“對對。”“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説我沒做”呢?其實網友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都已經訂婚了,也就是遲早的事情,也沒説不結呀,並沒有覺得有多大事。從常情的角度也可以解釋女方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報案而是談判,也是考慮到已經訂婚,一時間不知如何處理,反與男方商討如何解決。作為旁觀者來看,實在失策;但作為當事者,心緒混亂,可以理解。
4、事後男方在網上造輿論,可以理解,侵犯隱私可以用不懂法解釋。但在請了律師後是否停止了呢?你不懂法,律師也不懂?律師沒有提醒過?而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訓誡這個事實,説明其未停止侵權,那麼這就有問題了,是律師的?還是其母的?女方拒絕採訪也可以理解,家醜不外揚,儘量減少二次傷害。
5、男方如果要反訴女方敲詐,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但彩禮與加名是早已談好的,事後談判中女方要求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甚至商定的其餘彩禮可暫不給付,説敲詐實在勉為其難。
男女雙方因為彩禮而誣告的當然有,但絕對是小概率事件。不比商業誣告或其他誣告的更多,為什麼會造成這麼大的分裂?甚至上升到男女對立?民航工作者甚至陰陽怪氣的“講真啊,我現在應該謝我前女友不殺之恩,要不然我剛刑滿釋放。”我不明白如果雙方自願,前女友正常,有什麼要謝的?如果民航工作者真的用強了,有什麼必要在這得瑟“不殺之恩”,有病嗎?還是在得意的嘲笑前女友?
這個案子沒有什麼特別之處,甚至因為輿情,法院已經輕判。
腦子是個好東西,但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