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台對中國船舶港口費細則,180天內開徵 | 港口圈_風聞
港口圈-港口圈官方账号-50分钟前

4月17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發佈對中國301調查的擬議行動通知,修訂了對中國船舶徵收港口費的細則,相比此前提案費用有所降低。
2024年,美國對中國海事、物流和造船業發起301調查,並於今年1月發佈調查報告,認定中國在相關領域的主導地位不合理,給美國貿易帶來負擔或限制。今年2月,USTR擬議對中國船舶徵收鉅額港口費,每次掛靠最高150萬美元。
在各界強烈反對後,USTR此次調整了收費細則,不再每個掛靠港都收費,而是按每次美國航程收費(掛靠一系列美國港口),船舶從外國進入美國第一個港口時收取。此外,USTR此次不針對船隊組成收費(即船隊中中國造船舶比例),不針對未來下單中國造船舶訂單的公司收費。
收費將分為兩個階段,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有180天的緩衝期,緩衝期內費用為0美元。
180天后(10月14日起):
對中國船東和運營商,每次美國航程收取每淨噸50美元的費用。未來三年,該費用將每年增加每淨噸30美元。每艘船舶每年最多隻會被徵收五次費用。
對於使用中國建造船舶的非中國運營商(只針對中國造船舶),將根據淨噸位或搭載集裝箱繳納費用,六個月內起價為每淨噸18美元或每個卸載的集裝箱120美元,擇高收取,並在未來三年內每年增加每淨噸5美元或按集裝箱比例增加。每艘船舶每年最多隻會被徵收五次費用。如果運營商使用了一艘中國造船舶,但下單一艘淨噸位相等或更大美國造船舶,暫停對該中國造船舶收費3年。
船舶空載或以壓載狀到達;美國船舶;從國外駛入、航程不足2000海里船舶;4000TEU及以下、55000載重噸及以下;載重噸8萬噸以下散貨船;部分液體散貨船;五大湖區行駛船舶等豁免收費。
據港口圈(ID:gangkouquan)瞭解,如今亞洲到美西幹線集裝箱船平均運力為8000TEU左右,以即將靠泊長灘港的COSCO THAILAND號為例,該船最大載箱量8500TEU,淨噸約5.9萬噸,由於是中國運營商,10月14日起,每次美國航程需要交295萬美元,每年靠5次則要交1475萬美元,此後每年會遞增到2369萬、3245萬、4130萬美元。而近期靠泊洛杉磯港的MOL CELEBRATION號(假設是中國造),最大載箱量8560TEU,淨噸約4.9萬噸,10月14日起,按淨噸算,每次美國航程需交約88萬美元,一年最多交440萬美元,此後每年遞增。
對於使用非美國造汽車運輸船的運營商,每CEU收150美元。同樣,如果運營商下單了一艘CEU相等或更大的美國造船舶,暫停對該非美國造船舶收費3年。

第二階段3年後開始實施,重點關注液化天然氣(LNG)運輸業,針對運輸美國出口LNG的船舶,逐年調高美國建造、懸掛美國國旗、美國運營船舶的比例。同樣,如果下單美國等量或更大造船舶,可暫停收費3年。但如果不符合比例規定,會暫停LNG出口許可證。
此外,根據特朗普此前的行政命令,USTR考慮對部分中國造岸橋或貨物裝卸設備(集裝箱、拖車底盤、拖車底盤零部件)徵收額外關税:擬對在中國製造、組裝或使用原產地為中國的部件,或者製造商由中國公民擁有、控制或有實質性影響(不論在何地製造)的岸橋加徵100%額外關税;擬對部分中國貨物裝卸設備加徵20%-100%的額外關税。USTR將於5月19日召開聽證會,就這些關税的細則和生效時間聽取意見。
港口圈(ID:gangkouquan)認為,在業界反對後,USTR下調了港口費用,縮減了徵收範圍,但對中國造船舶針對性更強,此外專門對汽車運輸船與LNG運輸征收費用。
在這一細則下,中遠海運等中資船公司受打擊最大,短期內各大船公司將會把旗下中國造船舶撤離美國航線,短期內會造成班期紊亂等行為。
儘管下單美國造船舶可以豁免費用,但鑑於美國造船產能低下、價格高昂,採取這一方式豁免港口費的船公司可能仍是少數。4000TEU及以下船舶,航程在2000海里以下船舶的豁免條款會促使船公司採用支線船轉運方式,在中美洲或加拿大港口轉運。

各類船舶中中國造船舶比例
總而言之,相關港口費並不能振興美國造船業,仍然是針對中國的歧視性費用,由於中國造船舶在各類船舶中都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港口費的打擊面仍然會很大,這些額外費用最終會由船公司轉嫁給消費者。
再加上對中國造岸橋、貨物裝卸設備擬徵收的高額關税,對中國所有商品加徵高達145%的關税,中美之間矛盾將進一步激化,加大中美經濟脱鈎的可能性。
此外,此次港口費細則還進一步擴大到了其他國家建造的汽車運輸船與LNG運輸船,對相關產業也會造成打擊。
由於美國是全球第一大進口國,選擇物美價廉的其他國家造船舶,還是選擇造價高昂的美國造船舶,將成為每一個從業者必須面臨的選擇題。
附USTR對中國船東及運營商的定義:
中國船東只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船籍在船舶進出港申報文件中被標註為中國、香港或澳門;
2、 總部或母公司總部/主要營業地點位於中國、香港或澳門;
3、 由中國、香港或澳門公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4、 受中國、香港或澳門的法律管轄、控制或指揮,具體包括:實體本身是中國、香港或澳門的國民或居民;按中國、香港或澳門法律設立,或主要營業地在上述地區;由上述三地政府合計直接或間接持有25%或以上的投票權、董事席位或股權;由上述政府或其控制人員合計持有25%或以上的權益;
5、 被列入《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條所認定的中國軍工企業清單;
6、 為遠洋公共承運人(如班輪公司),且其自身或其經營資產被中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包括:中國政府或其控制方擁有或控制多數權益;中國政府有權任命或否決大多數董事、高管人員。
中國航運運營商的定義:指符合上述任一中國船東定義條款的船舶運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