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歷:用真正傳統的視角看大同訂婚強姦案_風聞
熊猫儿-2小时前
對大同訂婚強姦案,有一種觀點認為,悲劇發生的根源之一就是男方的婚戀觀太傳統,認為交了彩禮、訂了婚,就擁有了性權力。但是,這種對傳統婚戀觀的認知,即便不説是臆斷和杜撰,也是非常偏狹、偏頗的。
中國在傳統上是高度重視貞操、節操的,不僅女方重視,男方也是如此。男女雙方只有在正式結婚,入了洞房之後,才真正擁有正當合法的性權力。沒有這個前提的性關係,都是不正當的,不正經的,非法的。
所以,如果真的按傳統婚戀觀,收了彩禮,哪怕訂了婚,並不意味着男方就有了性權力,男方也不應該有發生關係的想法,有這樣的想法,就是不正當、不正經。
在本案中,就性關係而言,顯然男方是半傳統、偽傳統,女方反而更傳統、真傳統。她還是處女,而且她也非常珍惜這一點。或許她希望像傳統一樣,在洞房之後方可做那種事。而男方的表現則更為現代,希望提前嚐鮮,自己放棄了貞操、節操,也不尊重女方貞操、節操。
認為傳統的節操觀是迂腐落後,是現代年輕人的一般看法。現代評判性關係是否合法的標準不再是是否入洞房,而是是否自願。所以,在現代的結婚中,入洞房已經完全流於形式,因為新娘絕大多數已經不新了。單純從這一點而言,此案的女方在現代中國真的是鳳毛麟角。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男方在訂婚之後,洞房之前強行發生關係,就是一定是犯了強姦罪,一定會被法律制裁而坐牢。因為在中國傳統中,家庭擁有超越法律、法庭的主體地位,這種事會首先被認為是家庭矛盾和糾紛,而由家庭內部來處理。
對“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古話,現代人的理解是,只是在強調家庭矛盾的複雜性,即便清官也難以理清弄明。其實,這句話還有另外一層重要含義,就是在中國古代的傳統社會,家庭是擁有處理事務的獨立主體性的,這種主體性甚至是高於清官的,高於法律、法庭的。
家務事,是屬於家庭內部的事,其處理權在家庭,在正常情況下,官員、法庭不應該干涉、干預,干涉、干預了,就是擾民。
所以,“民不告官不糾”,也有這層意思,只不過含義更廣泛一些。在中國傳統理念中,人民是獨立的行為主體,對自己的事擁有獨立的處理能力。在正常情況下,人民的事,人民自己處理。只有在發生矛盾,人民自身無法獨立處理,而請求官員、法律的介入時,方能介入。
也就是説,“清官難斷家務事”包含着對家庭主體性的、家庭權力的尊重和維護;“民不告官不糾”則包含着對更一般的人民獨立性和權力的尊重、維護,而非懶政。
而且,在中國傳統認知中,人民的,以及家庭的這種獨立性和權力,是天然、自然的、本然的,人民天然、天生、本來就擁有這種獨立性和權力,而非誰賜予、賦予的。這個誰包括:天子皇帝、神靈上帝、法律制度。
是先有的人,先有的人的獨立性和權力,後有的法律。所謂的法律,在中國傳統看來,不過是後起的人為規定。從法律的原始起源來看,法律就是公約:被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基於全體共識所簽訂的公共契約。而共識則是全體成員基於自己的獨立判斷,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力,而進行溝通協商的結果。
所以,人民的獨立性和權力,是法律的前提,法律由此產生,並且是服務和保護人民獨立性和權力的工具。人民的獨立性和權力是本,是第一位的,是主體的,而法律則是末,是第二位的,是從屬的。
但是,在現代的法律觀中,恰恰搞反了,認為在法律出現之前,人是沒有獨立性的,沒有權力的,是法律賦予了人獨立性和權力,同時,法律也是人的獨立性和權力的基本保障。
所以,法律也就是成為現代社會的基石,人也必須無條件地、絕對地服從於法律,這就是所謂的法治社會。
這裏顯然有一個邏輯矛盾,既然,人的獨立性性權力是由法律所賦予、賜予,在法律制定之前,人是沒有獨立性和權力的,那麼是誰制定了法律?這些制定法律人的也一定是缺失獨立性和權力的,那麼他們的獨立性和權力的概念又來自哪裏?
現代法律系統對法律的認知是存在嚴重問題的,是畸形扭曲的,之所以如此,又根源於他們對法律的真實原始起源史是無知的。法院的真實原始起源史,就是法律起源於公共契約、公約,這個歷史只在中國存在,為西方所無。
名義上保障人民的獨立性和權力,但現代法律觀念本身,就一開始就對人的獨立性和權力進行了否定和剝奪。因為人的獨立性和權力,是天然、自然、本然的,但現代法律卻認為人天然、自然、本然是不獨立的、沒有權力的,他們的獨立性和權力來自法律的賜予。
所以,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法律是高於人權和人的,當然也是高於家庭的。這意味着,在現代法律體系,人和家庭都實際不具備真正的獨立性和主體性的,唯有法律才具備,所以,人和家庭都缺乏獨立的事務處理能力,必須事無鉅細地服從於法律、法庭。
因此,在現代的法治社會中,人和家庭的主體性、獨立性是被否定和剝奪的,這相對於傳統社會,是退步,而非進步,是蠻夷化,而非文明化。
當時,現代人把現代法律觀念當成真理和評判標準,然後對中國傳統社會進行否定,認為現代社會是法治,中國傳統社會是人治,法治一定比人治先進。
其實,中國傳統社會並非什麼人治,現代社會也不是什麼法治。從根本上來説,中國傳統社會是“清官斷家務事”、“民不告官不糾”的“民治”、“自治”,而現代社會則是律師治、法官治。律師、法官可以憑藉法律的名義而任意干涉一個人的生活,破壞其獨立性和權力,才是真正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