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噴“大同訂婚強姦案”的該休矣_風聞
侠骨柔情-1小时前
2009年10月,他家住河南三門峽市的於某與小芳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經常爭吵。一次爭吵後,小芳離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麗家。當年12月22日9時30分許,於某來到表姐家與妻子談離婚。臨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手槍。倆人再次發生爭執,於某掏出仿真手槍,指着妻子和小麗的頭,要求賠兩萬元婚禮錢。如果談不出結果,誰都別想離開屋子。談判過程中,於某大發雷霆,小麗找個機會,從窗户向外扔出一張求救紙條,上面還寫着她母親的電話號碼,期望鄰居幫忙。小麗母親接到電話後,迅速趕來。突然聽到敲門聲,於某非常生氣,從廚房掂來一把菜刀,瘋狂向兩人砍去。他威逼二人進入主卧室,小麗、小芳趁機反鎖卧室門,於某從陽台爬窗户進入卧室內,又用菜刀將二人頭部、手部多處砍傷。隨後,他當着小麗的面,不顧小芳受傷流血,強行與小芳發生了性關係。當天上午11時50分許,民警趕到現場,與於某展開對話,要求其放棄反抗,繳械投降。可是,於某堅持不開門,反將窗簾拉上,隔絕警方視線。下午3時,談判僵持3個小時後,於某把“槍”和菜刀扔了出來,開門向警方投降。經鑑定,被害人小麗、小芳的傷情均為輕傷。
2021年11月23日,經法院審理,因犯強姦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於某被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00元,賠償小芳及小麗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萬元。
大同“訂婚強姦案”發生以後,作為被告人母親同時又是辯護人的某,違反不公開審理案件參與人不得披露案件信息的規定,在網上肆意炒作,把攻擊抹黑被害人,把被害人説成是索要錢財和在房產證上添名字未成而栽贓陷害被告人,企圖用輿論的力量來干擾法院的正當審判,一些不怕好意的勢力和另一些法盲則乘機攻擊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應當説,審判長後來接受媒體的訪問,對於大家的質疑都作了充分的解釋説明,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顧事實,隨意亂噴。
在這個案子中,我們要抓住本質,防止被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影響我們的正當的判斷能力:
首先,訂婚和彩禮不會影響強姦案的構成,有沒有定婚,有沒有拿彩禮都不影響強姦案的成立。那些認為定了婚,拿了彩禮就等於是承諾了性關係,人家就可以隨時隨時想上就上,想要怎麼上就怎麼上,那些人的思想還停留在幾百年前的封建社會,在現代社會人的權利是最大的,在任何情況下,人的人格尊嚴是不受侵犯的。不要説是定婚,就算是結婚,也不是你可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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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人認為法院認定強姦的證據不足。法院對於涉及當事人的隱私的強姦案是不公開審理的,不公開審理意味着謝絕任何人旁聽,參加審判的所有人,包括法官、檢察官、被害人、被告人、證人、鑑定人都不得對外披露庭審的內容。這説明在網上對案件進行評論的人,都是在沒有掌握證據,對案件發生過程沒有全面瞭解的甚至不懂法律的人在臆測,他們發表的意見當然也就屬於不負責任。比如説女方處女膜完整,這可以證明沒有發生性關係嗎?不能,因為有的女孩子處女膜彈性特別好,發生性關係時處女膜開品可以被擴大,處膜不會發生破裂,到七老八十處女膜還完整。這是有醫學科學支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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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人説強姦的直接證據不完整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間接證據形成體系,能夠有效排除其他可能性,就能形成證據的完整鏈條,就能達到刑事訴訟所要求達到的確然性,就可以認定罪名成立並判處刑罰。在強姦案中,女性處於絕對弱勢地位,很難收集和保存證據。如果我們對於證據要求過高,就會放縱強姦犯,從而等於事實上鼓勵甚至獎勵強姦,使強姦罪的被告人從中受益,從而產生“有便宜不佔白不佔”的擴散效應,印度強姦高發就是這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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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對被害人的落井下石使人性之惡得到充分體現。席某通過辯護人的身份獲得庭審資料,然後在網上散佈相關信息,對被害人進行惡意中傷,很多人乘風揚土,操縱輿論,使得被害人備受其擾,這是社會破窗效應的體現,是對被害人的二次、三次N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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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處在一個物慾橫流的社會,絕大多數的女人在婚前都經歷過若干個男人,在婚姻生活中揹着男人偷腥的也不在少數,但是這是我們攻擊被害人潔身自好的事由麼?本案的被害人拒絕在婚禮之前發生性行為是該受到指責的嗎?
我以前看到一個古代故事,説一羣孩子要去一個園子裏偷杏,第一個孩子翻牆過去以後掉到糞池裏,但是他沒有吭,第二個翻進來的孩子也掉進烘池裏,當第二個孩子想要示警時,第一個掉到糞池裏的小夥伴一把握住他的嘴,把聲音堵在嗓子裏。後面的情況大家都想到了,所有的小夥伴都掉到了糞池裏,弄得一身大糞。第一個小夥伴不用説受到大的抱怨,但是他很振振有詞,哪果我説出來,你們自然不會掉進去,但是我可能會成為你們永遠的笑料,現在大家都一樣,你們就不會笑我。
在我看來,有人攻擊本案的被害人,正是因為被害人的潔身自好,讓很多性生活不檢點的人自慚形穢,被人重新喚起了性羞恥心。從抹黑被害人的眾口鑠金中,他們可以重新找到平衡:你白你活該受到攻擊,我黑我不怕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