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姦案爭議:證據瑕疵,彩禮糾紛,疑罪從無……司法天平是否在輿論下失衡?_風聞
呆孓-1小时前
一、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男女雙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並訂婚。男方家庭依習俗支付彩禮後,雙方發生性關係,之後因彩禮退還及婚姻相關問題產生糾紛,被害人指控被告人在性行為中違背其意志,構成強姦罪,引發訴訟。
二、幾點看法
(一)強姦罪定罪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核心證據鏈不完整且存疑
1.電話錄音解讀片面:判決所依據的電話錄音裏,被告人僅以 “哦哦,對對” 回應相關指控。但該回應具有極大模糊性,可能是面對詢問時的含糊反應,或只是針對性行為是否發生的回答,並非對 “強姦” 行為的明確認罪。法院未充分考量這一情況,直接將其作為定罪關鍵證據,導致對被告人不利的片面解讀,影響公正判決。
2.供述合法性存疑: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存在誘供、逼供或筆錄不完整(如未同步錄音錄像)的情況,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供述不應作為定案依據。同時,若其供述細節與其他證據,如被害人傷情、現場痕跡等存在矛盾,其真實性也應受到質疑。法院對該供述未進行嚴格審查,在未明確確定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的情況下直接採信,嚴重影響了證據的可靠性和判決的公正性。
3.未能準確區分關鍵證據關聯性
(1).淤青形成原因誤判:被害人手腕淤青是判審認定被告人存在強迫行為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監控顯示被告人在事後存在拖拽被害人的行為,因此淤青極有可能是事後爭執中拖拽所致,而非發生性行為時的反抗。法院未對淤青形成時間與性行為的同步性進行深入論證,就認定淤青與性行為中的反抗有關,導致證據關聯性判斷錯誤。
(2).事後行為解讀錯誤:被害人點燃窗簾、逃離呼救等均為事後行為,法院將其作為性行為違背其意志的重要依據。但結合案件實際,雙方在彩禮、婚姻問題上存在諸多矛盾,這些行為更可能是矛盾激化的結果,與發生性行為的自願性並無必然聯繫。法院忽視這一關鍵因素,對事後行為的解讀存在嚴重偏差。
4.單一證據證明力認定錯誤:被害人自述,曾口頭反對婚前性行為,在缺乏書面或第三方直接佐證(如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僅依據其單方陳述就認定其始終拒絕婚前性行為,這種認定方式過於草率。考慮到雙方在交往過程中關係親密,被害人的態度極有可能發生變化,法院對這一證據的證明力認定錯誤,影響了對性行為自願性的判斷。而且現有證據並無法提供被害人在性行為發生之前,曾經有過口頭反對聲明。
5.DNA 證據使用不當:DNA 證據僅能證明性行為的發生,無法直接證明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在本案中,缺乏如嚴重身體傷害、衣物撕裂等直接暴力證據的情況下,僅依靠 DNA 證據認定強姦罪,證據明顯不足。法院未能正確認識 DNA 證據的侷限性,在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直接依據 DNA 證據作出有罪判決,不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二)婚約財產糾紛處理錯誤
1.彩禮退還認定錯誤:女方雖將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但並未直接返還給男方。男方因對婚介機構信任度不足(如認為其偏袒女方)而拒絕領取,在此情況下,應認定女方未實際履行 “返還彩禮” 的義務。法院卻以彩禮已退還至婚介機構為由,簡單駁回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求,忽視了男方拒絕領取的合理理由,機械適用法律,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2.忽視男方合理訴求:法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時,未充分考慮男方拒絕領取彩禮的程序瑕疵等合理因素,未對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導致對男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足,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三)緩刑適用條件評估不合理
1.社區矯正評估受不當干擾:社區矯正機構在評估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時,將被告人父母不同意緩刑的態度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這與被告人個人悔罪表現無關。緩刑評估應獨立、客觀地判斷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而不應受家屬態度左右。法院在緩刑適用問題上,未對社區矯正評估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導致緩刑評估結果受到不當干擾。
2.未正確考量被告人悔罪表現:被告人的悔過書可作為悔罪證據,二審中被告人的翻供行為可能是由於對法律後果的誤解所致。法院未結合被告人的心理狀態、認知能力等因素對其悔罪表現進行重新評估,簡單否定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在緩刑適用問題上處理不當。
(四)程序受輿論影響,公正性受損
1.隱私泄露干擾司法中立:被害人母親作為辯護人,泄露案件細節,引發社會輿論偏見,對司法中立性造成嚴重影響。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充分排除因泄密導致的程序污染,在證據採納和事實認定上未能保持公正客觀,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2.輿論壓力影響獨立審判:法院在回應輿論時,存在過度澄清的傾向,導致在事實認定過程中偏向被害人一方,違背了 “無罪推定” 的基本原則。司法審判應獨立於輿論壓力,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法院的做法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
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及分析
1.雙方親密交往證據:被告人與被害人在交往期間,有多組照片顯示兩人相處融洽、舉止親密,如牽手逛街、甜蜜合影等。社交媒體聊天記錄也能體現雙方日常溝通頻繁,互相表達關心與愛意,如被告人關心被害人的生活瑣事、工作情況,被害人也積極回應並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雙方在進入酒店時電梯監控視頻中二人相互親暱,這些證據表明雙方關係親密,被害人在交往過程中的態度並非始終堅決反對婚前性行為,對認定性行為的自願性有重要意義。
2.證人證言:有共同朋友 XXX,XXX等出具證言,證實雙方在訂婚前後感情狀況良好,從未聽聞被害人表達過對被告人的不滿或恐懼。在雙方發生性關係之前,也未發現被害人有任何不情願與被告人相處的跡象。這些證人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可信度較高,能夠輔助證明性行為可能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
3.現場環境及物證細節:案發現場的照片和勘查記錄顯示,現場物品擺放相對整齊,無明顯打鬥或掙扎的痕跡。被害人的衣物除了在事後爭執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拉扯痕跡外,並無嚴重破損,這與QJ性行為中存在激烈反抗的情況不符。此外,房間內的窗簾雖然被點燃,但從燃燒痕跡和周邊物品的狀態來看,更像是事後情緒激動下的個別行為,而非在性行為過程中為反抗而採取的舉動。這些現場證據進一步削弱了審判決認定的 “強迫性行為” 的可信度。
四、本案證據不足應遵循 “疑罪從無” 原則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除女方單方的口頭證據外,並無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認定強姦行為的其他有效證據。在此情形下,必須嚴格依據 “疑罪從無” 原則進行判定。“疑罪從無” 原則作為現代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其意義在於保障被告人在未經合法程序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這是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女方的口頭陳述屬於孤證,缺乏現場暴力痕跡、相關物證以及第三方旁證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確鑿證實強姦行為的發生。在證據存疑的狀態下,若作出有罪判決,極有可能導致冤案發生,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回顧司法實踐,曾出現多起因證據不足卻錯誤定罪的案例,如 [列舉相關類似錯案案例],這些案例都為司法機關敲響了警鐘,警示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證據規則,絕不能在證據缺失或存疑的情況下輕易定案。
從社會影響層面來看,若在證據不足時仍認定被告人有罪,將會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破壞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基礎。長期如此,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會降低,進而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案堅持 “疑罪從無” 原則,不僅是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維護社會法治秩序的必然選擇。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僅存在女方單一口頭證據,明顯與該條款中 “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 的要求相悖,無法形成完整且確鑿的證據鏈條以支撐有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本案除女方口頭證據外,缺乏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與該條款規定不符,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有罪。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原審判決在證據審查環節,未嚴格遵循該條款對證據充分性、準確性的審查要求,在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有罪判決,違背了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法定職責與標準。